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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村里的马女士与驻地一名现役军官登记结婚,婚后她继续留在娘家务农,户口并未改变.后来,该村村委调整责任田承包的相关规定,将出嫁妇女的原有承包地一律收回.马女士的承包地也被收回了,这样做合法吗?
问 法
问法同志:
农村每一位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公民,都有从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责任田进行劳动生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可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马女士虽然已经出嫁,但并未转成非农业人员,不能取消她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劳动生产的权利,应当继续保留其原有的责任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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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颁布,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日臻完善,并已走上法制化轨道.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得到了应有的保护.但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的侵害妇女和儿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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