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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办法》)施行以来,各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得到了很大促进。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行政处分办法》的理解及适用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施行。笔者试就《行政处分办法》的理解和适用谈一些认识。 一、《行政处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效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有些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要给予有关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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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7):8-8
01土地调查失职将问责
6月22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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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顾名思义“最严格”就意味着最强硬、最严厉。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归根结底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另外也与近年来土地腐败案发比例一直高居不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据国土资源部执法局2003年统计,仅2002年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1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2万多公顷,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452人,党纪处分771人,刑事处罚168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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