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一、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是介于权利登记与托仑斯登记制度之间的一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由德国首先创设,因此又称德国制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由于具有公信力,因而对于交易安全具有极为彻底的保护作用。完善的权利登记制度还会对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过程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登记公信力的赋予在使交易安全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由于不可能绝对杜绝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的现象,因此,可能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采用形式主义立法;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有公信力;强制性登记;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颁发权利凭证;土地登记不仅登记土地权利的静态,而且登记土地权利的动态;土地登记不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土地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5.
6.
7.
8.
依据《煤炭资源勘查煤质评价规范》MT/T1090-2008,结合规范编写过程中的体会和多年的煤质工作经验,从煤炭资源勘查煤质工作基本要求、煤样采取、煤样的包装送检和保存、煤样的测试、煤质评价和煤质报告等6个方面对该规范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重点解读了煤质测试项目要求、煤质测试单位资质、如何进行煤质评价和煤质报告的主要内容,补充了几种特殊试验煤心煤样的采取、主要的煤质测试项目标准等。 相似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