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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稳步推进,黄河流域湿地生态环境得到了基本改善,但局部性、区域性的生态环境仍需修复。政府作为黄河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定主体、首要主体,应依法准确履行黄河流域湿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职责。目前政府在履行黄河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时,仍存在政府责任主体交错、责任标准模糊、责任形式和责任追究举措不清等问题。需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保障,明确黄河流域湿地的产权主体和权属界限、建构黄河流域湿地的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界定黄河流域湿地的政府责任形式构成、形成黄河流域湿地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落实黄河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修复的政府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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