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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农民集体土地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有的地方衍变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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