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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学   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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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不够灵活,有必要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相较于立法论,解释论是更合适的路径选择。对污染海洋行为进行教义学分析有利于激活污染环境罪,应当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来界定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以污染海洋行为为例,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三步走”将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海洋”的范围限定为,污染后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海域。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污染海洋的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处置型、操作违规型和意外事故型3类,每个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理模式。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对应的过失犯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交叉和竞合的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的情况下,充分评价。在船舶碰撞导致的污染海洋案件中,应当区分碰撞事故的责任和污染事故的责任,全面评价各主体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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