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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案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0引言 1994年某市人民政府为辖区某村1宗集体土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该市某一居民声称该宗地应是他个人的,原因是1951年土改时此宗地分给了某人(有土地证证实),他于1953从其手中购买(此说无证明),鉴于此,要求居委会出面为其要回该宗土地。其事实是从1953年该宗地就由某村民使用至1955年秋,并以此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加入了村前进初级社。后折价归村集体所有至今。所以市政府为该村颁发证书行为事实根据确实可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是无可非议的。  相似文献   
2.
我是一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今特向贵中心咨询,请予回复。2002年,我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可在执行征收过程中遇到企业只交土地使用税,而对我们征收的地租却不给予支持。部分企业负责人这样认为:我们每年向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使用税,这里面已包括了地租,国土部门再征收地租属重复收税。我不认同这一说法,政府制定一个具体的征收办法不可能是错误的,可如何对企业解释地租与地税的关系呢?恳请帮忙解答。谢谢!  相似文献   
3.
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应当承担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义务,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形式审查就是指登记机关仅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确定这些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认为是合格的。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4.
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应当承担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义务,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形式审查就是指登记机关仅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确定这些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认为是合格的。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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