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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村民李贵就房产、田地和张发财签订买卖合同且履行后外出经商。6年后,李贵以所承包的土地不能买卖,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收回土地自己经营。李贵能否收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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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雅儒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7)
正2006年,村民李贵就房产、田地和张发财签订买卖合同且履行后外出经商。6年后,李贵以所承包的土地不能买卖,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收回土地自己经营。李贵能否收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村民李贵因到镇上经商,为了方便在镇上新买了一套房居住。这样,他在村里的原住房便无人居住,原承包的田地也无人耕种。同年7月8日,李贵与张发财签订"房产、田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贵将房产及附属设施、其所承包的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5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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