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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我国土地征收实务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被泛化了。这一现象的根源并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而是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中缺乏一种非公益性土地征收的替代机制。本文认为,这种替代机制不能在土地征收制度内构建,而应该在制度外构建,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开放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只有建立集体土地非农业用途流转制度,完善现有土地征收制度,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不适当的规定,才能解决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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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一般在财产权补偿的前提下讨论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但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由于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缺陷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有赖于土地的事实,整体上移植西方的财产权补偿制度在目前不具有可行性,尽管如此,从中国农村改革的前景看,纯粹以财产权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又是必然的趋势。目前正确的理念应当是在肯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性质是财产权补偿的同时,也必然要兼顾生存权补偿的问题。本文最后系统地展望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及作为其制度环境的其他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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