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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实行以证管地,依法保证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必须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行政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但上述三类农民集体在什么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行政村农民集体在土地产权上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土地管理法》并未作出明确回答。长期以来争论较多,意见一直很难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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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1):74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环评)工作.2005年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5]277号文颁布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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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无意中发现《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与第73条可以并处罚款前的标点符号不同,第76条可以并处罚款前的标点符号为逗号。第73条则为分号。原本以为是自己所用的法律文本标点符号出现错误。就此查阅了相关权威网站和书籍。发现《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可以并处罚款前的标点符号确实为逗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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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石西村村民刘公玉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及镇政府审核后,邳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8日批准刘公玉使用非耕地198平方米用于新建住宅。刘多次要求村民管銮富清除在其审批宅基地范围内的杨树、柴堆等杂物,管予以拒绝,刘遂于2003年5月25日持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手续诉请邳州市人民法院判令管清除宅基地上杂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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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营村村民朱某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840平方米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这是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五里源国土资源所近日印发的《土地违法案例选编》中的一个案例。为切实提高辖区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提高耕地保护率,遏制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五里源国土资源所一改往日的宣传办法,选择发生在群众身边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鲜活案例编辑成资料,组织工作人员下到各村各户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此基础上,还利用村民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