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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规范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2006年8月7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每月第一周国土资源部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二、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名:1.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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