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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1月,豫北某县侯村村民侯某与侯氏祠堂侯氏21位族民(以下简称当事人)向该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解决与侯村村民小组一组关于侯氏祠堂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请求确认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一组拍卖侯氏祠堂土地、房产的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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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为稳定农村社会,调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积极性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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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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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都是无偿提供,具有福利性质。凡是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多为村民小组),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权无偿分配宅基地。这种无偿、无限期使用宅基地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村民多占宅基地的歪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升值很快,不少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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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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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目前我国QC小组的活动情况入手,分析其出现危机的原因,并按QC小组的活动规律提出了相应的诊断及防治方法,以确保国内QC小组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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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村民小组将本村土地出让给某开发商,得到土地补偿款70万元。该村民小组以"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4000元,但"出嫁女"胡某及其子未在其列,理由是"胡某已嫁到外村"。而胡某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