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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产业转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在国际分工生产中所处的全球价值链(GVC)地位不同。一国能否从参与全球化中获益,日益取决于能否成功融入全球价值链,并在某一特定环节占据竞争优势。明确全球制造业大国的GVC地位,认识其国际分工及影响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利用TiVA数据库,测算世界59个国家及地区1995—2014年制造业GVC地位指数并分析其演变特征。结果显示:全球价值链地位较高的国家及地区主要分布在美洲、欧洲及东亚,位于中亚、西亚、非洲和大洋洲的国家参与极少,近年来高附加值生产环节呈现不断向少数国家及地区集中的趋势。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劳动密集型行业地位较高,技术密集型地位指数较低,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贸易附加值主要被少数掌握核心技术和价值链两端的国家及地区获得。从细分行业上看,核心国家及地区均呈现了分阶段演化的特征。在空间相关关系上,制造业整体和劳动密集型行业GVC地位指数均呈显著的空间集聚分布特征,且集聚程度先降低后升高,资本密集型行业GVC地位指数空间集聚分布最为显著且集聚程度不断增强,而技术密集型行业GVC地位指数空间集聚效应不明显。从空间集聚形式来看,大部分国家及地区GVC地位指数较低,贸易附加值被少数GVC地位较高的国家及地区获得。此外,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投入会抑制一国GVC地位的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对于一国GVC地位的提升起促进作用,出口规模与一国GVC地位呈明显的正向关系,行政效能对于一国GVC地位无明显影响,但是行政效能会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对于GVC地位的抑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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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舰船科技进步,使得轻型护卫舰逐渐克服小吨位限制,成为多功能武器系统的搭载平台,突破20年前刻板的"大型攻击快艇"的市场定位。今日轻型护卫舰的武装配备,是决定其在世界军火市场地位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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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锑矿产量下降以及全球新能源领域对锑需求量的增加, 全球锑原材料供需格局正在改变。对全球锑原材料贸易格局的现状及演化过程开展分析, 有助于世界各国构建弹性的锑原材料供应链。本文基于物质流与复杂网络分析方法, 定量刻画了四类锑原材料(锑矿石、锑金属、锑初级加工品、再生锑)的全球贸易格局(2002—2020年), 分析了典型国家(地区)的锑原材料贸易结构及贸易地位变化特征, 总结了贸易格局的演化规律。研究发现: (1)锑初级加工品是全球最主要的贸易品种, 其贸易量占全球锑原材料总贸易量的一半以上; (2)中国和美国分别是贸易地位排名前两位的国家, 印度、欧盟、韩国是贸易地位上升最快三个国家(地区); (3)欧盟锑金属的进口来源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 显著降低了对中国的进口依赖, 表明欧盟近些年实施的关键原材料多元化进口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 (4)中国在全球锑原材料供应格局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在下降, 与此同时, 全球锑原材料贸易格局正朝着更加多元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64.
云南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针对性的加强地质工作将极大推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在简要梳理地质工作发展趋势和技术应用基础上,对地质工作在推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65.
申请人柯本建筑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长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进行英语世界项目和运动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申请人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设计成果,已基本完成设计任务,但被申请人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相关设计费。事后得知,被申请人早已将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已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已实际完成设计任务的设计费,从网站上删除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并给予赔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能善尽其责任与义务,提交的部分设计图稿存在大量错误与疏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屡次提出批评,经修改仍无法达到要求,因此,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双方解除合同,申请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仲裁庭经过审理,对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所作的设计成果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相关设计费。被申请人在公司网站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展示设计成果的行为没有违约,不应赔偿,但应标明设计公司(含中方合作设计单位)的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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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签订了《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奇正科技园综合开发项目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修改设计方案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质是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规定,请求仲裁庭裁决该《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因无效合同而支付的定金和设计费以及相关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协议是设计顾问服务协议,而非设计合同,即使被申请人无设计资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本案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主体资格、有无设计资质有充分且清醒的认知,不存在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的问题。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协议书》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责任。虽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存在许多问题,但设计活动属于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原状,应酌情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67.
68.
69.
70.
海域使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被列入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由于对海域使用权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不仅导致了在《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范围上的建(构)筑物领不到房屋产权权属证书,也导致了这部分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管理缺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无序无度建设及建设配套费流失等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