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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近年来,江苏省太仓市积极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0年7月9日,太仓市成功敲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第一槌。2001年5月,太仓市政府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一律在土地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出让。目前,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已形成了市场化运作、阳光化操作的体制、机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提供组织保障。为形成土地公开出让的良好工作环境,太仓市努力做到三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大范围宣传,使各级领导和…  相似文献   
123.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4页)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该《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通知》规定,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知》规范了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明确土地出让收入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相似文献   
124.
2月7日,海兴县国土资源局举行了原育红小学北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场会。经过43个回合激烈竞争后,沧州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73万元获得原育红小学北院土地的使用权,高出挂牌起始价113万元。这宗土地位于海信路北、兴业街西,面积7.78亩,是该县有史以来挂牌出让价格最高的一宗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125.
《河北国土资源》2006,(10):36-37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于8月28日成功挂牌出让了城市区9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总计550.35亩,成交总额13,867亿元,  相似文献   
126.
同志们: 这次全国地籍管理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及《2003年地籍管理工作要点》,系统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地籍管理新技术、新规范,交流典型经验,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下面,我就下一步地籍管理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研究。 一、地籍管理面临的形势 国土资源部成立5年来,在国土资  相似文献   
127.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土地经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因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  相似文献   
128.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国有土地不仅可以作为资源来利用,而且还可以作为资产来处分,这样就把使用权从所有权的权能中分离出来,在市场经济中加以运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国土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另一部分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法律还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这就将集体组织排斥于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之外,是对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待,侵犯了集体组织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9.
《山东地质》2008,(5):65-66
济南 自2004年来,济阳县规范土地市场体系,从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度,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入手,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使土地资产经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4年来,该县共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1宗,出让面积为49.3hm^2,实现政府土地收益2.53亿元。  相似文献   
130.
《浙江地质》2008,(1):20-21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2007年12月30日签发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公布,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分别从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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