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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要做到人才使用安全,减少用人风险,就应当强化人事档案管理。在这方面,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早在1988年12月1日就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又在1989年11月3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1996年12月2日联合发布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强调: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应执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的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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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6〕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