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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中晖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1):66-67
李明鹏同志在2005年第4期《中国土地》中《就地说法》一栏发表的《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建议》(以下简称李文)一文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下管见试与商榷并请读者明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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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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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石西村村民刘公玉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及镇政府审核后,邳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8日批准刘公玉使用非耕地198平方米用于新建住宅。刘多次要求村民管銮富清除在其审批宅基地范围内的杨树、柴堆等杂物,管予以拒绝,刘遂于2003年5月25日持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手续诉请邳州市人民法院判令管清除宅基地上杂物。 相似文献
5.
2004年春节期间,江苏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召集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本村11.42亩耕地划分为40余处建房用地,拍卖其20年的土地使用权,2004年3月16日拍卖转让其中38处,收取非法转让费计人民币107余万元。案发后,所得款己全部退还。 相似文献
6.
2004年3月18日,李某在A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同年8月至11月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京杭运河A县段中运河内进行采砂。A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同年12月16日A县国土资源局以拒不报送有关矿产资料为由,作出了违反地质矿产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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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情】江苏省邳州市某村村民王刘夫妇,1998年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耕地63平方米建设住房。2003年初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王刘夫妇在其前述非法占地住房前继续擅自占用集体耕地144.4平方米圈建院墙。王刘夫妇该蚕食集体耕地作为私宅用地行为在当地造成影响。 相似文献
9.
江苏某村村民张某2000年翻建主房后,于2002年又擅自建设西偏房及西院墙,扩建南院墙,并违法建设猪圈及厕所,占地面积共计116.42m^2。2003年10月该村所在的镇政府以张某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有关规定为由,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清理现场,恢复地貌。 相似文献
10.
【案情】1998年,江苏省某村村民王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耕地104平方米建设住房。2003年初又在前述非法占地住房前继续侵占集体耕地144.4平方米圈建院墙。该蚕食集体耕地建私宅行为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