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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政府征地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公共利益"是多元主体的价值判断,主体利益立场的不同,对其内涵和外延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从而引发征地各方的矛盾。我国的征地制度显得较为粗略和原则化,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规定得不甚明确,严重损害了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滋生了行政腐败,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借着这个法律漏洞,以"公共利益"之名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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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文涛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0,7(9)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政府征地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公共利益"是多元主体的价值判断,主体利益立场的不同,对其内涵和外延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从而引发征地各方的矛盾。我国的征地制度显得较为粗略和原则化,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规定得不甚明确,严重损害了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滋生了行政腐败,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借着这个法律漏洞,以"公共利益"之名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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