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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的公布实施,解决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它对房屋征收的原则、征收程序、房屋价值补偿、公众参与、强制拆迁、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与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它更注重统筹兼顾、公平补偿、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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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新年之初,我们迎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作为对当下备受诟病的"强制拆迁"的回击,以制约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为原则的《条例》基本完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但是,正如人们普遍认识到的,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远甚于城市。那么,《条例》出台以后,作为承担了大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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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老家在湖南汨罗的姜明安是五教授之一。身为北大博导、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的姜明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伍求意见稿)》发布之后,即与联名上书五教授之一的沈岿教授,逐一评点解读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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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设计的"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是一种进步,但"司法强拆"必须以相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拆迁条例,具体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废除了行政强拆制度,用市场价补偿代替了原来的政府定价,征收对象的权利有所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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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t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内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搬迁,而必须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据此,在集体土地上要实现房屋强制搬迁,就必须由法院进行裁定后,才能进行强制搬迂。本文就集体土地房屋司法强制搬迁与行政裁决的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就行政裁决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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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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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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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拆迁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较多,其中以拆迁补偿问题最为突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收储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拆迁调整而来。因此在城市拆迁中必须充分考虑级差地租对被拆迁房屋或安置房屋的影响,及时制定合法又合理的拆迁管理、评估、安置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化解由于拆迁行为引起的各类矛盾。但长期以来,国土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方面所作的理论研究较多,取得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而对城市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开展的研究和出台的政策文件却不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都有相关规定,但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缺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条款;另外,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模棱两可,这就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争论。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争论的焦点就由“要不要补偿”转变为“如何补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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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工作,积极探索“三三制”工作新模式。即坚持思想认识、政策标准、组织领导三统一,落实调查摸底、重点区块、法律服务三先行,建立属地拆迁、阳光拆迁、公寓式安置拆迁三模式,形成了“和谐拆迁”的良好格局。2012年,该市完成征地737548亩、拆迁711户,并代表杭州地区在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交流会上作了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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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是发生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过程中,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难以拆迁时,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屋拆迁争议做出处置的一种准司法行为。该裁决行为也是发生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至司法强制拆迁前的最后一道工作环节,按照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司法强制拆迁的。必须先要对该拆迁行为做出裁决,依裁决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反过来说,未经裁决,被征收的土地就无法供地,无法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中,拆迂裁决工作对房屋拆迁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就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中的问题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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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变迁
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它始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修订),在房屋拆迁方面,确定了拆迁房屋的原则、程序、权限及其补偿标准。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对过去法规中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也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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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德清县集体土地农房拆迁政策体系最初建立于2002年11月(德政发[2002]46号),在2004年5月又进行了一次调整(德政发[2004]29号)。根据近年来我县农房拆迁实践,在2008年又进行了修改,新出台了《德清县县城(武康)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德政发[2008]15号),作为县城及县城周边项目拆迁安置时的一部指导性文件。依据这几年拆迁实践,尤其是2008年的拆迁工作,笔者认为现行农房拆迁安置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