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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如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现使用者按照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价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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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是当前乃至今后国土部门工作中的软肋之一,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将变得愈来愈突出。由于国土机构建立时间不长,规范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也仅是近几年的事,因此。对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到期土地使用权究竟应该怎么办,无论在立法上或实践上,均考虑不多,重视不够,思考不深,更由于部门林立,制订法律者所处部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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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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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09年4月6日,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一市民关于《是谁贪污了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留言,引发了许多网民跟帖。该留言为:“攒了数十年钱,终于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买完才发现这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5年,而我国规定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应该是70年,房产开发商的解释是‘政府只拍卖了25年’。请问剩下的使用年限去哪里了?土地权使用只有25年为何用来建住宅?到底是谁贪污了我们的土地权使用年限?”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正面回复:“国家只规定了最高使用年限,没有最低出让期规定,出让期低于最高出让年限并不违法”。对此,一网名一针见血地评论,“也就是说,住宅用地出让1天至70年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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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临淄分局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阳光出让”作为廉政风险点防控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批前会审、批后公示、出让中监控的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土地交易市场,确保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开、公正、公平”。”招拍挂”出让方案经局业务办公会、纪检监察小组集体会审,报区政府进行审批。批复后在拟用地现场、地方主流媒体及土地动态监测网进行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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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源头问题,主要在于供地方式没有相应转变,供地方式一天不转变,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大趋势就一天不会改变。当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实际上是卖地方式),已到了难以为继的程度,再不解决,中央将土地作为参予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将无法落实,土地的资源将被短期行为消耗枯竭。众所周知,作为经济人,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利益驱动是永恒的动力,物权及相关的维权意识是永远的法宝,一宗地只要供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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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块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给某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国土资源局配合完成相关手续;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建设工程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后国土资源局为该开发商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由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大,该项目迟迟未能开工。在市政府统一部署的闲置用地清理活动中,该宗土地被认定为无偿收回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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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从2001年成功敲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一锤至今,共成交土地915宗,出让面积1679.87hm^2,成交额84.03亿元,实现政府土地收益约42.8亿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现了过去的要用地“找市长”到要用地“找市场”的根本转变。该市在具体组织实施中,主要做到4个“坚持”:一是坚持招拍挂宗地权属审核制度,未经市、区(县)地籍确权的宗地,不进入招拍挂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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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其委托的下属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利用网上挂牌出让信息系统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挂牌信息,按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等要求接受申请人的竞买申请,在网上自动确认申请人竞买资格,通过计算机程序组织竞买者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系统自动确认是否成交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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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着限于提升土地职能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力,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模式,“开源”与。节流”并举,努力锻造“五个力”,促进了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极大地提高了现有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率。2005年以来,该市共出让土地1680亩,收益3.1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1450亩,纯收益达到2.4亿元。2007年出让土地809亩,收益1.27亿元,分别比2006年底增长180%和2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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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2002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1亩,2004年,因受市场经济影响,A公司缩减项目投资,仅使用土地16亩,其余15亩土地没有使用。2004年,在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当地国土部门认为A公司没有使用的15亩土地属于闲置土地,拟收回该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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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已争论良久,而合同性质的不同认定导致实践中对出让过程中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法学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民事合同,另一种认为是行政合同。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为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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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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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