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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土资源通讯》2005,(15):44-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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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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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7,(6):29-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适应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审批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用地报批与规划、计划审核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实施状况核定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测算工作的通知》(第29页),将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组织开展中心城市规划实施状况核定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测算工作。《通知》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根据省(区、市)上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中的“四清查、四对照”报告,汇总、核定本省2007年~2010年可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二是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城市,根据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动态遥感监测成果,汇总1997年以来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实际使用情况。三是梳理各有关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今年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中规划、计划审核工作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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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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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和防止地质灾害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的损失,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秦皇岛市地矿局与市土地局联合发决定,对全市建设用地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今后,凡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各县区具体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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