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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年前,我经过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让我使用宅基地。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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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豫北某市人,1996年取得了一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盖了两层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张某急需资金,与李某(在南方打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李某也全额支付了费用。就在李某准备去办理变更登记时,因单位有事,李某暂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与张某约定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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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部门认为,集体土地未经审批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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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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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亲们,今天县乡联合执法大队将依法拆除村民雷军义的违法建房,原因是雷军义违犯了(《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由此给雷军义造成了1万多元经济损失,对此,我们表示遗憾。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一定要依法使用宅基地,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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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地籍工作要在深入学习、切实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依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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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汇源办事处赵庄村大郭庄组组长赵国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国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赵国正在任鲁山县汇源办事处赵庄村大郭庄组组长期间,于2011年2月20日,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谋取集体利益,组织召开村民组大会讨论后,和本组代表共同与宋某、李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本组的10.88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宋某,约定使用期限70年,租金为191.4万元。同年3月14日,被告人赵国正等人与宋某签订《附属协议》,约定“该地块租给宋某长期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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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大正着手出台《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笔者认为应“三思”而行:
一思立法的必要性。《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是否立法取决于国家对不动产立法的进程。我们不期望一部法律管“一辈子”,但至少也要管上几年,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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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指明了方向。如何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是摆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在对丹东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应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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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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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东营区国土资源分局党组在认真分析当前农村政策和土地管理形式的基础上,将村庄整理复垦、“空心村”整治和宅基地管理列入工作重心,及时组织了全区农村“空心村”调查和宅基地管理的调研,建立健全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目标机制,并将其作为镇、街道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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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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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中共长沙市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的审议通过,标志着长沙市“两型试验区”的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从农民财产权益角度看,其中的亮点之一是“以宅基地永久使用权置换城镇房产”,亮点之二是“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联系两者,长沙的“惠民为本”原则才有了更具体的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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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统一”,是指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模式。实施宅基地“三统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农民建房和土地指标等各种问题的主要途径,更是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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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的各位老师,辛苦了!我是《岩土工程技术》的忠实读者,曾多次在贵刊发表文章,深知贵刊对投稿的相关约定。最近,本人发现贵刊2005年第四期的文章“邯郸市饱和粉土地震液化判别与差异分析”一文和《工程勘察》杂志2006年第一期“邯郸市新近沉积饱和粉土地震液化的综合判别”一文的摘要、关键词、内容、结论、参考文献类同。就连收稿日期仅差1天(2005年2月3日和2005年2月4日)。本人认为这是典型的一稿双投现象,严重违反了贵刊的“专投”约定,请编辑部进一步查实。顺祝各位老师新年工作愉快,祝《岩土工程技术》越办越好!本刊编辑部2006-02-…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