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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更应是一个过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对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征地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对征地方案批准前的征地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始于八十年代的“统一征地”。更缺乏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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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在遵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该县实际和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研究制定了“长短”补偿办法:“短补偿”就是对县城内的县、市、省、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省、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征地补偿费。“长补偿”就是对县域内的工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等非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依法征地,分区定补,永久收益,年年结清,定期调整,收益增值,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补偿。根据被征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该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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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征地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尽管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补偿标准,但相比较还是偏低。有学者曾经做过估算,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全国的平均收入水平测算,每安置一个失地农民需要缴纳约5万元~10万元的保险费才能实现盈亏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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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11):57-58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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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南方国土资源》2003,(9):24-26
根据《宪法》和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并依照法律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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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主义地价的性质,转移土地所有权的有偿征用实行的经济上的补偿,实际上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土地“买卖”。既然是土地“买卖”,运用马克思的绝对地租收益购买价原理确定征地价,就再合适不过了。新、旧《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的补偿价,采取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的补偿办法(下称倍数补偿法)“将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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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春秋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9):72-73
征地是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之一,是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向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地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以推动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受到一定损失,依照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损失应得到公平的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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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如何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解决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解决民主协商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问题;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问题;以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问题,是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四大核心问题,更关系到下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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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行为程序的规定,概括称之为“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但是现有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法律程序规定尚不具体,对征地补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也没有准确详尽的规定。因此笔者想针对现阶段征地补偿工作的流程和救济途径的制度之完善发表一些见解,希望能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工作做些有意义的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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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类公开”落实知情权。全面落实征地拆迁政务公开。一是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二是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征地拆迁政策,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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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五大误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提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是区分征用和征收,二是强调“给予补偿”。本文重点讨论征地补偿的问题。实际上,现行征地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方式、标准等,为什么《宪法》修正案仍如此强调呢?这说明现行征地补偿问题很多,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现行补偿制度所存在问题的根源。现行征地补偿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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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要求,应当尽快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中形成诉求表达和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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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1):75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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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能灿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5,2(1):47-52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依据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是在1998年,主要是调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内容细节进行较多的充实。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宪法》,清晰地规定了土地征用问题,将征地区分为“征收”和“征用”,这为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了宪法根据,是国土资源管理法制进一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