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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近日,钦州市梁先生等3位业主代表把一面绣有"情系民众解难题高效规范办实事"的锦旗送到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年年丰广场200多位业主对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大力推动该小区不动产权证办理表示感谢。"买房多年,终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全体业主非常高兴。感谢政府的关心、重视,感谢有关部门对我们小区办证的协调和推进。拿到不动产权证,不仅产权有了保障,还解决了小孩的入学问题。入住了这么久,今天心里终于感到踏实了、放心了,我们三位代表全体业主感谢你们!"梁先生说。  相似文献   

2.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简介:王某购买了一幢私人自建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后,王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经实地核查发现,该楼房实际建至6层,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层数为4层,加建的2层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幢楼房存在违章建筑为由,给王某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随后,王某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先给予办理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4层楼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违章加建的2层由王某与房主协商拆除或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相似文献   

4.
正王某,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大学文化。1971年12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城环局办公室主任,1991年1月至2001年4月历任乌海市市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副处长等职,2001年11月任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查实,2003年底,宁夏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和总经理助理张某,听说有几家房地产公司都有开发乌海市政府挂牌出让的巨力苑小区的意向,请王某帮忙协调其他房地产公司退出竞争,王某答应帮忙。为了能得到巨力苑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以后房地产开发中得  相似文献   

5.
日前,安阳县马家乡丁庄村村民王某主动拆除违法占地建筑,此举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3月1日,马家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该乡丁庄村村民王某违法占用道路建住房。工作人员当即对王某进行劝阻,并苦口婆心地向其讲解国土政策,以及违法占地的严重后果。但王某不听劝  相似文献   

6.
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颜主任:您好!我是××小区的钟丽玉,在一楼居住,阳台外面是小区的花园。为增加卧室,我于2013年4月对厨房进行改造,将厨房移至阳台。鉴于阳台面积不够,我又在花园中起墙,"开辟"出5平方米,并与阳台连为一体。可粗陋的外墙与花园极不匹配,且因此给二楼住户带来了安全隐患,甚至随后就有小偷"光顾"。面对物业公司、  相似文献   

8.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9.
正9月12日,长葛市和尚桥国土资源所所长唐必权和同事巡查来到和尚桥镇关庄村,看到村西南拆违复耕后的地里玉米长势喜人,丰收在望。今年4月初,该村村民王某在这里拉土垫地基打算搞违法建设,和尚桥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制止,但王某置若罔闻,还在夜间突击抢建,毁坏耕地3亩。和尚桥镇政府  相似文献   

10.
1992年,灵宝市新灵街居民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反映建设三门峡水库时期,他家有27口人,1961年迁移到灵宝县城新址,原县商业局曾为其划拨18间宅基地。到1963年,先后建房10间,1964年春,饮食服务公司新调进的大批职工无处居住,时任该公司经理的焦某和会计亢某与王某协商,“借用”其闲置的8间地皮建职工宿舍。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6份证人证言材料,其中有1964年任饮食服务公司会计亢某的两份证言,均称该宗地经他手从王某处“借”来给公司使用的。王某持有亢某等人证言材料,自认为“借地”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因而不间断地到县、市、省各级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11.
案例 西柳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承包地(基本农田)修建房基,并于2007年将该宗地赠予其妻弟张某。张某于2008年年初以8万元人民币卖给该村的王某,王某又于今年8月份以12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了邻村村民江某。江某未经批准于今年9月份动工建住房(该宗地已调整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所在该村巡查时发现该违法占地行为,当即报请上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12.
<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13.
《国土资源》2004,(3):45-45
王某与贺某同为某镇老虎沟村民。2002年6月份,该村在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工作时,村民组经王某同意,决定将原由王某耕种经营的5亩耕地转包给贺某耕种经营,并为贺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农业税费卡等手续。2003年2月,贺某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时,王某却强行  相似文献   

14.
汤阴县白营乡闻石得村的闻某,在与本村村民尧某、王某互换的承包土地上耕种了14年,如今因国家修建石武客运专线土地被征将获补偿费,尧某、王某却要反悔,引起了纷争。但法院一审判决:互换承包地有效,尧某、王某不得干涉对方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行使经营权。  相似文献   

15.
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处20世纪60年代留下的老宅基地,地上有建筑物,但是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经村委确认同意,该宅基登记到了王某名下。1997年,全国土地普查,农村宅基地换发新证,当时房屋所有人王某已去世。王某有三个儿子,老大为“农转非”户口,老二另批有一处宅基地,只有老三在该宅基上居住。在进行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王某把房子留给他了,经村委同意,并且老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就把该处宅基地登记在老三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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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如何做好城市建设用地整理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于20世纪初期开始进行建设用地整理,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展这项工作的国家。早期立法鼓励当地业主参与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通过对地块重新规划,提升单位土地价值。法兰克福市于1902年7月颁布了《法兰克福地产整理法》标志着建设用地整理的开始。该法积极鼓励当地业主参与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通过对私有的、不规整的地块重新进行规划、整理后,划出一部分比例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其余部分在业主内部按原有地块大小或价值比例重新进行分配。由于原来畸零、细碎、基础设施匮乏的地块变得干净、齐整且设施齐全,地价和物业价值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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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申请人:王某、谷某、秦某被申请人:J市国土资源局复议机关:H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5年左右贵局处罚J市J区A商贸城及B市场非法占地的处罚公告、处罚结果""J市国土资源局关于C村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12日、15日收到王某、谷某、秦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  相似文献   

18.
案例。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650平方米建饭店及停车场,该县自然资源局经过调查后,向王某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但在法定期限内王某未提出听证、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未履行拆除义务。在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催告后,王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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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系甲行政村村民,其姑父王某在乙村有自留地200平方米,因为县城规划开发道路拓宽,其姑父王某在乙村自留地紧临公路。张某认为其姑父王某自留地有商业价值,便同其姑父王某商量使用土地建饭店,王某由于不愿意再投资建房,要求由张某垫资建房屋三间,建房费用抵租赁费5年,张某同意此意见。2019年2月,张某建房屋时被群众举报,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后认为:自留地虽然是王某的,但房子却是张某负责建的,用于张某以后经营饭店,  相似文献   

20.
王某某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原告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被告王某一。王某二赡养马某某到2000年,后王某某由被告王某一赡养,直到2009年7月王某某去世。办理王某某丧葬事宜时,原告王某二、被告王某一各拿出7000元,原告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各拿出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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