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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甲某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持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9月,甲某去世,其子乙某申请对该宗地继承。乙某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对该宗地继承申请时,被告知继承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之一,应缴纳契税后,才能继承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为此,乙某与国土资源局发生争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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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7月20日,某国有企业向A市政府请求对其一划拔土地进行出让,经批准后,便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委托出让手续,经评估等手续,A市国土资源局便将上述土地进行了公开挂牌出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竞得该地块,当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开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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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甲公司与乙村签订协议,使用乙村山地4亩。其后,甲公司未经批准,便在该宗地上建房,占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290平方米。接到举报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甲公司非法占用的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处罚决定。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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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李某某为明确某项目建设用地事项,同时向A市国土资源局和A市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A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但李某某对其两份申请却只获得了一份答复不甚满意,于是她以B城区分局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为由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写为“A市B区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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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吴某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某河道甲段铁砂采矿权,并于2004年1月缴纳3万元竞买保证金,但国土资源局一直未组织该河段采矿权的拍卖。吴某遂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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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地遏制非法转让上地使用权,无证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占地、乱搭乱建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广西龙州县国土资源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切实维护该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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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张良镇李庄村村民任某非法圈地,村民小组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
接件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迅即指派张良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据查,该违法圈占地块为李庄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600余平方米。该地原为村小学使用,教育改革后乡村部分小学撤并,李庄小学一直空闲未用。李庄村村民任某看到了商机,与村民小组个别代表商定以无限期租用方式取得该块集体建设用地,并于10月6日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小学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擅自圈占土地进行菜市场建设,造成非法流转土地、违法占地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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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村民何某因私自转让其承包土地13.98亩,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批捕。2013年12月,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会同虞城县公安局国土警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耕地上有人在私自建房,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土地原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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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市国土资源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奖励现金10万元,以表彰该市国土资源局取得的突出成绩。同时,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明新同志、干部张树伟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给市收购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书峰同志通令嘉奖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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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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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自推行“一线工作法”以来,该县矿业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多次受到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的好评,2009年被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授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先进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