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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征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当地实际,不顾农民利益,大搞以地建桥、以地招商、以地兴业的方针,从而大量征占农民集体土地,降低补偿标准,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等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土地上访、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严格按政策法规征地,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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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大幅提高当地财政收入,加快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通常会运用自身优势去违背中央所制定的土地相关制度及政策的初衷。这就会使中央制定的土地制度与政策很难发挥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等作用,从而导致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制度与政策制定与实施上的博弈现象。基于决策与执行主体利益的视角对当前的土地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博弈论对其进行了探索与研究,得出结论:应严格落实和加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完善政策执行机制,提高公民对其相关政策的认同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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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土地.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农民集体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呈几何级数飞涨.地方政府低征高售,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被征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的矛盾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但农民与地方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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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问题。文章构建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博弈模型,理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探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均衡分配。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参与增值收益分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集体经济组织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获得大部分增值收益,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获得小部分收益。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地方政府获取大部分土地收益,而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的现象。因此,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均衡分配,关键是要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平等的经济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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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2007,(1):42-43
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价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筇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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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与地方政府间土地政策的竞争性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经济学中著名的博弈论入手、分析地方政府以土地供应政策为手段争夺项目或资金而展开的博弈所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并就如何走出“耕地被大量占用”、“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困境、实现政府与投资者的“双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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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作证:中国人能办好自己的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土资源》2004,(6):16-17
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是为民造福的好事,但总要把道理讲清楚,调动农民的参与意识。剥夺农民的知情权,损害他们的利益,原本好事也变成了坏事,广东塘马村村民拒卖土地就是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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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8)
目前,因征地引发的矛盾,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行征地制度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征地、卖地,被征地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剥夺了农民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现行征地制度举步维艰
改革征地制度,已经研究、探讨了20多年,地方也有许多经验,但国家层面上却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经营土地,既管地又卖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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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哲新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6(5)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推进,多数建设项目需要通过政府征用土地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征地制度与城镇建设的需求以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这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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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怎样保护农民的利益,怎样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繁荣,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唯一生存的基础就是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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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在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时,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县政府是实施征地的责任主体,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方面负总责每年,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统筹协调、区分缓急的原则,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能力、支付取得土地成本的实际财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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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4)
正从真正法治的眼光来看,只有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之分,而没有什么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之别。小产权房现在一般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出租和出售的住宅。在中国,主张让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声音很响,理由是小产权房打破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是推进土地市场化的积极因素;其价格低廉,满足了市场需求,既解决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又增加了农民收入;此外,城市国有土地可以建商品房,农民集体土地就应当也可以建,这是土地平权的要求;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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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的困境(一)法定征地补偿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可以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一次性补偿只能暂时缓解农民的生活之忧,难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且有的地方政府执行的补偿标准低,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就更令他们无所适从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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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农地整理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和发展方向,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农地整理项目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给农用地带来不少增值效益,农民在经整理后的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将增值后的农地流转,都会获得比以往更多的收入,而这些增值收入的产生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有着直接的关系,针对农用地整理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理论界还鲜有探讨,本文就此问题发表一些见解,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