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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琳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2):69-70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获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可以转租、转让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也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本文从土地市场、法律关系主体、土地使用者权益等方面分析了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不同。1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补充。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1.1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是作为出让形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1.2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和抵押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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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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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中的限制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完全性物权,其使用者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处分权,故法律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除了必须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的限制外,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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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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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7)
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有哪些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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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这就从法律上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给予了确认。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侧重点不同,必须搞清楚各种方式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才能有利于国家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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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租制是在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下,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产生的,起缘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出让制)是相对而言的。二者本质上都是土地的租赁制。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土地年租制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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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我国分配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的主要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土地有偿使用的发展,土地的商品性越来越显现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人们也开始认识到,目前存在的大量划拨土地使用权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阻碍,产生了土地资源浪费、利用效率低、隐形市场、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等问题.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扩大有偿范围和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就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构想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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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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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9)
正1987年9月8日,深圳特区进行了首次土地拍卖活动。建国后,土地属国家所有,一直由国家统一分配,无偿使用。1981年11月,深圳特区首先开始对部分土地使用征收费用。1987年7月1日,深圳市政府又提出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指导思想的改革方案,确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转让、租赁、买卖。9月8日,深圳市以协商议标形式出让有偿使用的第一块国有土地;9月11日以招标形式出让第二块国有土地;12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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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为主线,以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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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在借鉴发达国家土地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了土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积累已成为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的一大块,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2003年初,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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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我国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初步建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不断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尤显重要。时到今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机制已初步形成,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普遍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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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重要体现,而对历史形成的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变批准使用用途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土地年租金的征缴则是对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个完善和补充。本文试从这一角度结合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目前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简要阐术其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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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地价,即土地价格,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体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基础信息.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土地有偿使用,而有偿使用的前提在于引入了地租地价理论,使土地资产有了地价这个量的尺度和标准,并能在市场上得以实现.近20年来,国家建立起了地价评估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地价政策和地价管理措施,为全面推进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地价管理带动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的有关配套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控了土地供求关系,保障了不同权利主体问的土地收益分配,同时也科学显化了土地资产,为实现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