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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是发生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过程中,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难以拆迁时,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屋拆迁争议做出处置的一种准司法行为。该裁决行为也是发生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至司法强制拆迁前的最后一道工作环节,按照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司法强制拆迁的。必须先要对该拆迁行为做出裁决,依裁决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反过来说,未经裁决,被征收的土地就无法供地,无法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中,拆迂裁决工作对房屋拆迁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就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中的问题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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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林某以张某现有院墙侵占他家地方为由,持着自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当地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张某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按着证上标注的四至边线和实际弯曲的墙面,无法判定侵权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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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滨江区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在面临历史遗留、村级经济和村民身份情况复杂、区块周边农民安置政策不统一以及首次实行农民公寓房安置方式等多种问题和困难下,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仅在1个多月时间内就办理了滨江区块大联、中杭、上杭三个村926户签约手续,签约率达到99.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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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面广量大,未批先拆成主流一是当前拆迁面广量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数量2006—2009年每年分别为183、217、309和452万平方米,前后每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8%、42%和4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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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迂与安置是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工作。拆迁安置是最终的目的,在房屋拆迁同时妥善处理好安置问题,不留下“半拉子”工程,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拆迁项目的速度与效率,更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拆迂成功与否。近年来,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的大规模拆迁,安置房建设严重滞后,安置房源不足,安置房套型不相匹配等问题尤为明显。上述问题已成为时下社会矛盾焦点的潜在要因。下面就市区(江东、江北、海曙、镇海、鄞州、北仑)拆迁安置滞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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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新年之初,我们迎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作为对当下备受诟病的"强制拆迁"的回击,以制约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为原则的《条例》基本完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但是,正如人们普遍认识到的,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远甚于城市。那么,《条例》出台以后,作为承担了大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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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的东部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过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规模的城市旧城改造,作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业化重要环节的房屋拆迁的重心,已由原来的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为主转向近、远郊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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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的公布实施,解决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它对房屋征收的原则、征收程序、房屋价值补偿、公众参与、强制拆迁、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与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它更注重统筹兼顾、公平补偿、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