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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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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平县杨庄国土资源所在调解宅基地纠纷时,给当事人算了一笔账,从而调和了一起长达30年事牵两代人的恩怨,在当地被传为佳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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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临海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宅基地“三统一”试点工作。据统计,该市今年对50个行政村开展宅基地“三统一”试点工作,可利用废弃宅基地1200多亩;如按全市998个行政村计算,废弃宅基地可利用的面积达2万多亩。如按每年800亩安排农民建房指标计算,不用安排新增耕地指标,即可解决未来20多年的农民建房难问题。据了解,该市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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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系某村村民,2005年出嫁后,村里曾多次要求我将户口迁走,否则便不给我弟的建房申请盖章。因我无法将自己的户口与丈夫的城镇户口合在一起,被迫在2007年12月向村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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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后,为迅速、全面普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建房,该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政策传达到千家页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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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农民朋友在建房时对二分半宅基地的使用范围产生了误解。在建筑房屋时,把2.5分宅基地建筑面积全部盖成了房子,然后又在超越2.5分宅基地之外的土地上私拉院墙。结果是,建筑物固然只在2.5分宅基地上,但实际占地面积已经超出了使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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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我”使用宅基地,“我”应如何处理呢?作者李文成律师给“我”的建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走权属争议调处的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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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芳原为W县平坡镇大王村的村民,1993年王芳进入N市国有企业工作,并取得N市的非农业户口。1994年,王芳因无住房,于是以取得非农业户口前的农业人口户籍材料向平坡镇人民政府申请了大王村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地块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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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统一”,是指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模式。实施宅基地“三统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农民建房和土地指标等各种问题的主要途径,更是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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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亲们,今天县乡联合执法大队将依法拆除村民雷军义的违法建房,原因是雷军义违犯了(《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由此给雷军义造成了1万多元经济损失,对此,我们表示遗憾。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一定要依法使用宅基地,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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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汝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广大农民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急需建房,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办证审批又特别严格,造成农民铤而走险,从而使汝州市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土地违法案件逐渐增多。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失控局面造成土地管理混乱,土地信访量增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对国土干部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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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蔡某父亲去世,在老家留下一处宅基地和四间旧房。因蔡某在市里一企业工作,早已在市里安家,经当地村委员会同意,2002年把宅基地及地上的房产转让给同村无宅基地的贾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所得价款4万元。2009年,蔡某退休,欲回乡居住,但是村里不同意给他重新分配宅基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