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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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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挝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多为山地和森林,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老挝国土面积为23.68万平方千米,其中农业土地面积占2.13万平方千米,森林面积占15.98万平方千米。农业土地面积不断增加,而森林面积不断减少。老挝新土地法规定,由新成立国家土地管理署以集中统一的方式管理国家土地,不同的用地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但要在国家土地管理署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进行。与土地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农业和林业部、工业和手工业部、通信、运输、邮政和建设部、信息与文化部和国防安全部。  相似文献   

2.
尼泊尔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为内陆山国,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尼泊尔实行土地私有制,47%的农户只拥有15%的土地,37%的土地却为5%的大地主占领。尼泊尔山多地少,耕地分布不均衡,国土的86%为山地,全国土地中仅20%适于农业生产。尼泊尔可耕地面积247.5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6.81%,草牧地面积占11.79%,主要用于牧业。尼泊尔管理土地的政府部门是尼泊尔土地改革和管理部。、该部成立于2000年,是在尼泊尔土地税收局和土地改革局合并之后成立的。同时还将土地信息系统工程和中央资料局合并,成立了土地信息和资料局。原来在土地测量局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土地测量培训中心单独成为一个部门,更名为土地管理培训中心。该中心成立后,其工作范围比原土地测量培训中心的工作范围有所扩大,该中心现在为土地管理、土地测量与制图和地理信息培养技术人员。  相似文献   

3.
津巴布韦管理土地的政府机构是津巴布韦土地和土地重新安置部,该部主要由土地征用和转让局、重新安置和计划开发局、咨询委员会、财务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局及测绘总局组成。该部的主要作用是获取、规划、划定、公平分配和管理农村土地及发展基础设施,并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优化土地利用。  相似文献   

4.
卢旺达共和国位于非洲中东部赤道南侧,是内陆国家,其负责管理土地工作的政府部门是2011年5月新成立的卢旺达自然资源部。该部是由原环境土地资源部和原森林矿产资源部合并成立的,由原环境土地资源部部长担任新部长。该部设有一名部长和一名常务秘书。该部除部机关外,还负责2个行政上相对独立的局:环境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环境管理局无下属机构,而自然资源局下设4个局,即国家土地中心、国家地质矿产局、水资源管理局和国家森林管理局。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而其下属的土地管理局为该国主要的土地管理机构。本文介绍了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及其下属的土地管理局的机构概况,以及菲律宾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6.
一、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简史 20世纪初,十月革命后,土地关系的改革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17~1920年),仅制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第二阶段(1920~1922年),在土地关系中取消了沙皇的殖民主义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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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土地供应失控因素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土地供需状况,提出了实现了土地供需平衡、解决土地供应失控矛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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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测绘管理机构改革是目前测绘机构改革的热门话题,但管理机构的模式尚无定论,根据测绘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能及未来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测绘管理机构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测绘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方案,及加强各级测绘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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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武汉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情况、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及调查成果,并从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需求出发,分析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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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英联邦成员之一,是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70%属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带,传统上是农产品和矿产资源出口国。这些因素决定了澳大利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构、土地利用方式,从而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土地管理方式。澳大利亚首创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是国际上公认的最有效率的土地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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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3,(2):34-36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例>的决定》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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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严格土地管理,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仍相当严重,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政策,强化管理。本期刊发的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管理,严把土地供应闸门》(第4页)一文指出,当前,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存在的问题值得重视:一是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二是工业用地盲目扩张。三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未能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四是土地出让收入不透明,使用不合理。五是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影响了土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影响了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文章提出,加强土地调控,必须调整利益机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经济手段,从根本上消除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经济动因。一是提高征地成本。二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三是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四是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五是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加强土地调控,必须完善责任制度。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二是实行问责制度。三是明确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加强土地调控,必须健全法律机制。要坚持严格依法按规划办事。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强化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国土资源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当前,要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国土资源通讯》2003,(5):4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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