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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 及时足额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权采矿权使用费,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 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抵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一系 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各级列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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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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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中政府的职责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是矿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自《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颁发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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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偿取得是矿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时,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包括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竞争性出让收益等。如果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价款。如果是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则不必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机制的最有效途径,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解决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的"双轨制"是当前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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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的要求,在全面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日起,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和云南4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因遭受地震灾害,试点工作暂停,增加江苏省为试点省)开展了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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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我国矿产勘查融资市场的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矿产勘查融资市场,最基本的主体为出资者(合资本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等三类。最基本的融资渠道为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三种,其中来源于国家的“一税两款三费”,目前仍然为最主要的渠道。一税,即资源税;两款,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费,即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建立风险勘查融资市场应重点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层次资本体系以及矿权人财产权的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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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亟待修订与完善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设计出一套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矿产资源使用体系,在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行使问题,实行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和流转制度,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但在建立以现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为核心的主体构架上,由于受当时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限制,只侧重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公权性质给予相当的重视和保护,却没有很好地兼顾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财产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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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
●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前介入。主动帮助矿权申请人组织申报材料提前核查●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编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