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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仲甲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仲乙
1989年仲甲获批农村宅基地一处.因界址不清一直与西邻仲乙发生纠纷,仲甲多次申请被告予以调处均无答复。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仲甲曾先后3次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申请要求处理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2003年5月13日仲甲与仲乙所在的村委会也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请求处理仲甲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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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某县靳村A村民组与所在村委会,因村部所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从2002年初先后向辖区法庭,县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近日,历时2年复杂而曲折的案件得以解决。原来,2002年初A村民组因土地所有权将村委会上诉至上店法庭,上店法庭以本案必须以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结果为依据,终止其诉讼。后A村民组以县国土资源局拒绝为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令县国土资源局于60日内对该案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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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案由是原告莲都区大港头镇连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丽水市水利局发放采砂许可证行政争议。从1998年5月19日至2001年10月5日止,原连河村委与第三人艾兵签定了“连河村步头圩承租合同”、“连河村对门圩开发砂石料补充协议”及其再补充“协议”。2002年1月14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应村民的民事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作出了确认2001年10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的民事判决。2002年1月1日,被告丽水市水利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向其颁发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于2003年2月25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补充协议未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报大港头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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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原告胡某某为该市某经济合作社社员,被告为该市国土资源局。原告承包土地数亩,承包期限为1985年至1999年。2010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地号为0145628号,座落于某街道金山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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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耕地保护,确保农民的粮食生产安全?如何挖掘资源潜力,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鄢陵县用实践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回答。近年来,鄢陵县始终把稳定耕地面积,实现占补平衡作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认真处理“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坚持管护与整理并举,走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鄢陵县地处豫东平原,面积872平方公里,有着独特的地理优势和发展潜力。1999年国家新的土地法颁布实施以来,该县不断引导农民用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用地转变,建立了《鄢陵县土地开发整理资源项目库》,成立了鄢陵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并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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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郭某因分户需要,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宅基地用地申请。村委会根据村内用地实际和规划划分一宗土地作为郭某的宅基地,随后郭某在该宅基地建房,但郭某仍一直与其父母居住而禾在此居住。同年10月,同村的村民李某因居住需要,向郭某提出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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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慧敏 《资源导刊(河南)》2014,(10)
<正>2002年,甲公司租赁原郊区某乡政府集体农用地7亩、坟地8亩(该宗地的所有权在2003年区划调整前归郊区某乡政府,区划调整后归文峰区人民政府),甲公司凭租赁协议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年1月,郊区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2010年文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甲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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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甲公司租赁原郊区某乡政府集体农用地7亩、坟地8亩(该宗地的所有权在2003年区划调整前归郊区某乡政府,区划调整后归文峰区人民政府),甲公司凭租赁协议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年1月,郊区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2010年文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甲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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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原告胡贤焕查询瓯海区南白象浃社南路叶珍珠申请用地呈报表等土地登记资料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合法.这就意味着没有征得土地所有者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有关原始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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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6(4)
案件处理 2007年8月,开发商以市国土资源为被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遂告知开发商应当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追加银行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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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耕地总量不减少”。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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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权县国土局应申请人申请对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一份《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有无法律效力进行了核查并明文答复: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由王庄寨乡土地管理所越权办理,属无效证件,不受法律保护,应由原填发机关收回作废。申请人皇甫仰思系民权县王子树村人,今年9月,因与邻居发生土地纠纷上诉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出具一份《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申请国土局核查真伪。经核查,该证显示:填发机关为王庄寨乡土地管理所,办证日期为1999年9月12日,用地面积为156平方米。该证无土地证号,无民权县人民政府印章,无民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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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不动产)交易日益活跃、登记数量与日俱增,以及权利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越来越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深圳规划国土局因登记错误被判赔偿870万元后,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被判令赔偿已不足为鲜.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登记错了就要赔偿理应成为土地(不动产)登记的一种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