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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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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土地抵押评估是土地估价的主要业务之一。土地抵押评估涉及到信贷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在土地抵押评估的实际执业中,会遇到估价目的含糊、价值类型和估价时点难以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流程不宜规避信贷风险等问题。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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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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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当今成为企业常用的融资手段之一,如何确保抵押贷款安全呢?笔者认为须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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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开发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下同)确立了“四荒”地抵押的法律制度。为贯彻实施《担保法》,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6〕23号文件,明确了"四荒"地抵押的审批权限、登记方式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也以〔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文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对集体“四荒”地抵押登记作了详尽的规定。集体“四荒”地抵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调动了群众开发治理“四荒”地的积极性,也为“四荒”地的开发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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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规定,本溪市政府决定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网上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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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中的限制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完全性物权,其使用者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处分权,故法律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除了必须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的限制外,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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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上收至省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建房点多面小,所涉农用地往往只100多m^2,各地都是将本行政区域内许多农民建房户用地合并在一起上报,这样一来,虽然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但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农民建房的及时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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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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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出让金?不少地方存在着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规定》出让金抬高了,有的认为出让金降低了,出现了许多错误的认识。纠正这些错误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我认为很有必要关注以下容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出让价是指国家在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土地使用费的总和,通常称“毛出让”。出让金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受让者收取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中纯收入部分,通常称“净出让”。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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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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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通过挂牌方式,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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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速度,努力减少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补正次数,进一步提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说明书续页填报内容的规范性,现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为例,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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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房地产,是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将破产企业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余款列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是处理此类财产的最佳途径;安置职工和维护职工的权益,是在处理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抵押权时的首要原则;破产企业福利性设施的科学界定,是妥善处理此类财产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