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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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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抵债。  相似文献   

2.
日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了该县某银行与南虹桥村村民徐某私下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 武陟县某银行于2005年12月25日收取该县大虹桥乡南虹桥村徐某8000元土地使用权款后,擅自将该行大虹桥营业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82.2平方米转让给徐某。  相似文献   

3.
2013年某县土地资源监察大队办理过下面的一个案件: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有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甲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私自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借款,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一直用该地存放矿山设备,直至去年5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用房。对于这个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的法律条款是: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4.
案件原由 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5.
某市木材检查站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于2000年12月28日,将位于市城区界山口路段临街楼房中占地83.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一层房屋,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居民李某作为摩托车行的经营场地。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整顿土地市场过程中得知木材检查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情后,于2003年4月29日向李某下达了《限期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通  相似文献   

6.
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案已过了处罚时效,再者该企业…  相似文献   

7.
《南方国土资源》2004,(8):38-38
编辑同志:您好!近来田阳2位居民在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上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请予解答。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居民,名叫李晓,住宅用地面积为80m2,建筑面积为180m2,土地权属来源为国有划拨,今年3月,李某将该宗宅基地(连同房屋)转让给黄武作住宅用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到田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时,询问了两个人,有不同的办理变更的方法:1、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宗地地价,国土资源局按宗地地价收取一定比例(10%~25%)的土地收益金及变更登记费,并代收契税,新的土地使用者黄武的土地权属来源仍保留划拔。2、先委托有资质的…  相似文献   

8.
7月1日,从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获悉:今年上半年三门县土地二级市场活跃。在土地转让方面,上半年共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374宗,其中划拨转让92宗,面积6467.86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73.4万元。出让转让282宗,面积154万平方米。三门土地使用权交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购买的房屋大多集中在城区;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6日,新兴公司与利山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天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新兴公司将自有的30亩土地作股投入天隆公司,占50%的股权.2005年11月2日,新兴公司又将自己在天隆公司股权中的45%转让给合作伙伴利山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6日,新兴公司因故想收回转让给利山公司的45%股权.新兴公司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10.
[案情] 2000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给某单位建办公综合楼,而该单位却在2003年将该宗地非法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搞房地产开发.直至2007年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市国土资源局才发现该宗地已非法转让.  相似文献   

11.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2.
正1995年7月,某县计划委员会做出了批准西服厂征用某村集体土地45亩的决定,用途为工业。2013年12月,西服厂与华美服装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宗地转让给华美服装厂,用途不变,在此之前,西服厂未办理土地登记。2014年1月,华美服装厂持1995年的征用土地批复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受理后,在讨论该宗地应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时提出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05年5月,时任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将位于汝阳县城隆盛路两侧属于该村民组的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2006年1月,任高潮和村民小组的4个群众代表与3个开发商签订了名为开发实为转…  相似文献   

14.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  相似文献   

15.
问:金某于2003年1月,通过竞买取得住宅区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43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出让年限70年。出让合同签订后金某按期交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按照美国土地发展权授权法的规定,土地发展权是指土地所有人遵守土地开发的法律规定,将某块地或其上的建筑物用于某种特殊用途,包括开发地或其上建筑物的面积、密度、容量和高度。土地发展权是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一种财产权。 为了更好地了解美国的土地发展权,我们来看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两则与土地发展权转让有关的案例:  相似文献   

17.
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是由房产和地产共同组成的,房产以地产为基础,没有土地就谈不上房屋,地产以房产为目的,人们开发土地是为了在其上建设房屋,两者密不可分。其中,地产是最根本的,起着主要作用,房产是从属的,居于次要地位。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地产产权人拥有的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只能通过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才能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们日常所说的房屋转让实质上是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不仅要…  相似文献   

18.
问:工行宁陵县分理处,于2000年5月将本单位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协议,以转让地上建筑为名,转让给宁陵县烟草公司,转让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转让价款25万元。  相似文献   

19.
一、案情和不同意见 A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土地登记未投入建设)分立,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包括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债务分立给B企业(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不变),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均未发生变化,所以这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应认定为转让;二是认为A企业分立后,A企业和B企业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行为主体,原先A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移给B企业就是转让行为;三是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相似文献   

20.
以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立项目公司,在土地未开发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100%进行转让,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较为普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回避实质性的转让行为,逃税十分惊人,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本文就如何防止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规避土地转让进行逃税行为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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