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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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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地质》2009,(7):60-61
2006年4月,经某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市制鞋厂(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夕阳公司(系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原制鞋厂30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了夕阳公司;同年10月,夕阳公司取得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r7年3月,夕阳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  相似文献   

2.
张涛  李娟 《河南地质》2012,(11):40-40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组织召集村民组代表开会讨论,私自将辖区内的18.26亩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于他人。10月29日,鲁山县张店乡农民张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相似文献   

3.
鲁镇 《河南地质》2008,(2):44-44
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4.
闫学民 《河南地质》2014,(11):32-32
10月7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张良镇李庄村村民任某非法圈地,村民小组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 接件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迅即指派张良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据查,该违法圈占地块为李庄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600余平方米。该地原为村小学使用,教育改革后乡村部分小学撤并,李庄小学一直空闲未用。李庄村村民任某看到了商机,与村民小组个别代表商定以无限期租用方式取得该块集体建设用地,并于10月6日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小学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擅自圈占土地进行菜市场建设,造成非法流转土地、违法占地事实。  相似文献   

5.
郑义 《河南地质》2009,(6):47-47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6.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耕地近30亩,致使其中10.1亩土地无法耕种。4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相似文献   

7.
程成 《广西地质》2009,(8):39-39
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8.
马振强 《河南地质》2011,(11):27-27
日前,息县东岳镇大房庄村吴西组村民李容华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正在取保直诉过程中。这是息县国土资源公安分局成立后破获的第一起土地违法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9.
《河南地质》2013,(11):59-61
经叶县人民政府批准,叶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以往有拖欠土地出让金、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相似文献   

10.
《湖南地质》2009,(11):62-62
[案情]2000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给某单位建办公综合楼,而该单位却在2003年将该宗地非法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搞房地产开发。直至2007年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市国土资源局才发现该宗地已非法转让。市国土资源局遂对该非法转让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1.
近日,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村民何某因私自转让其承包土地13.98亩,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批捕。2013年12月,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会同虞城县公安局国土警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耕地上有人在私自建房,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土地原貌。  相似文献   

12.
张涛 《河南地质》2011,(9):42-42
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3.
案例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5月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一宗150亩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约定应于2005年10月开工建设。之后,由于该公司资金问题,此宗地一直闲置。  相似文献   

14.
案例 张某系豫北某市人,1996年取得了一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盖了两层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张某急需资金,与李某(在南方打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李某也全额支付了费用。就在李某准备去办理变更登记时,因单位有事,李某暂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与张某约定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 1965年,平南镇供销社与安西生产队签订了书面协议,将安西生产队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转给平南镇供销社使用,平南镇供销社定期给安西生产队提供作物肥料等生产资料。后来平南镇供销社在转让所得土地上建起了1间供销铺面及1间仓库,并一直持续使用。  相似文献   

16.
《山东地质》2008,(5):65-66
济南 自2004年来,济阳县规范土地市场体系,从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度,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入手,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使土地资产经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4年来,该县共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1宗,出让面积为49.3hm^2,实现政府土地收益2.53亿元。  相似文献   

17.
2010年5月,某市A建筑工程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该公司名下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部分转让给B置业公司,转让面积为1465.5平方米。市地产交易中心经过核实:A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拍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用地)面积为3800.5平方米,同年10月进行登记发证。2007年5月A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建设中,向B置业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30万,逾期未还,因借贷超期时间太长,便想把其中一部分土地转让给B置业公司顶债。地产交易中心在审验企业资质时,发现A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从2005年开始,连续7年没有年检。  相似文献   

18.
为解决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空心村”现象,以及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等宅基地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尝试将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方式推广应用到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去;明确土地规划、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等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的宅基地管理职责;将耕地开垦费用于宅基地整治,解决困扰宅基地整治的资金问题;将“问责制”、动态巡查制度等精细化管理手段应用于宅基地管理。  相似文献   

19.
案例 蔡某父亲去世,在老家留下一处宅基地和四间旧房。因蔡某在市里一企业工作,早已在市里安家,经当地村委员会同意,2002年把宅基地及地上的房产转让给同村无宅基地的贾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所得价款4万元。2009年,蔡某退休,欲回乡居住,但是村里不同意给他重新分配宅基地.  相似文献   

20.
案例 1975年,睢县西陵食品经营处搬迁,西陵食品经营处与西陵东村三组和西陵北村九组、十组协商,使用西陵东村三组土地6.68亩,西陵食品经营处付给西陵三组土地补偿费每亩70元,并于1975年4月1日签订了用地协议;使用西陵北村九组、十组土地2.48亩,在调查期间没有查到西陵食品经营处使用西陵北村2.48亩土地的协议书和付款条,但在县计委查到了1979年经县计委批准西陵食品经营处使用西陵东村三组(原三队)6.68亩、使用西陵北村2.48亩,共计9.16亩的《土地转移卡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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