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2.
1992年,灵宝市新灵街居民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反映建设三门峡水库时期,他家有27口人,1961年迁移到灵宝县城新址,原县商业局曾为其划拨18间宅基地。到1963年,先后建房10间,1964年春,饮食服务公司新调进的大批职工无处居住,时任该公司经理的焦某和会计亢某与王某协商,“借用”其闲置的8间地皮建职工宿舍。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6份证人证言材料,其中有1964年任饮食服务公司会计亢某的两份证言,均称该宗地经他手从王某处“借”来给公司使用的。王某持有亢某等人证言材料,自认为“借地”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因而不间断地到县、市、省各级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3.
[案情]张某和李某虽经村、组同意分别于1985年、1989年建成房屋,但都没有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合法证明。两宅之间3.2米宽空地上的土方为张某所垫,并种植树木。由于两户之间界址不清,李某遂要求镇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1992年镇土地管理所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所依据的统计表显示:李某宅基地东西宽13米、南北长22米;张某宅基地东西宽13.3米、南北长22米。1998年12月,有关李某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只在“宗地草图”栏标明了李某的东邻是王某、西邻是张某,宗地四至、界址使用面积等均未标明;有关张某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在“宗地草图”栏仅标…  相似文献   

4.
2002年7月,居民陈某获得一处宅基地,随后,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陈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常某,双方在县政府办理了  相似文献   

5.
2002年7月,居民陈某获得一处宅基地,随后,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陈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常某,双方在县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6.
在本刊2010年1 2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这块有"案底"的宅基地能否登记?>一文,讲到城市居民张某购买了村民李某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将该宗地卖给了该村村民王某.王某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相似文献   

7.
[案例]早在1999年秋,我家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因我家邻居是一对老人,他们对自家后院中约0.7亩地多年撂荒不耕种,我自发地进行耕种,并得到二位老人的默许。因此,在申请宅基地时,我特意将那0.7亩地也划入我家的宅基地范围一并进行申请,后得到了村委会和乡政府同意,并且由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也将那0.7亩地列入我家宅基地范围。2010年春,邻居将老房子出售给本村村民黄某后,黄某认为那0.7亩地是在他家后院内,理所当然应归属他家耕种。我以有县政府颁发的使用证为据,不同意黄某的主张。后经村委会出面调解,让我返还那0.7亩地给黄某,另外在别处再划拨0.7亩地给我,从此大家相安无事。可2012年初,村委会组织第二轮承包方案时,却将另外给我的0.7亩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并答应以后再给我补上。今年初,我再次找村主任,要求兑现村里给我补地的承诺,得到的回答是,我家的承包地一点也不比别人少,想要再补地不可能了。我拿着县政府为我颁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乡土地管理所说理,他们认为黄家的后院地应归黄家所有没有错,县政府当初颁发证时考虑不周到、不仔细,即使有证为据也没有用。对此,我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8.
11月20日,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专门到平陌镇虎岭村,为该村村民魏树清、杜雪花夫妇反映的宅基地纠纷一事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地化解了一起多年的宅基地纠纷案件,矛盾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原来,10年前因平陌镇虎岭村村镇规划,该村村民魏树清和王国庆两户的宅基地相邻,东户为王国庆,西户为魏树清,南北共用一道边界。村民王国庆10年前建北屋房时,往西移了1.5米占用了村民魏树清的宅地。当时,村民魏树清也同意,北边房屋建成后,他又不同意村民王国庆家屋前院地往西移1.5米,由此产生矛盾,村民王国庆家的西边院墙至今未建成…  相似文献   

9.
[案例] 1986年,村民梁某将其房屋翻建为正房5间、西厢房3间。1991年,梁某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梁某打算卖掉房屋赚点钱。此时,市民王某想买套平房给年迈的父母居住。两人于2001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王某,价款62000元。随后,王某一家以及王某的父母都搬到这所房子里居住,  相似文献   

10.
【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相似文献   

11.
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处20世纪60年代留下的老宅基地,地上有建筑物,但是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经村委确认同意,该宅基登记到了王某名下。1997年,全国土地普查,农村宅基地换发新证,当时房屋所有人王某已去世。王某有三个儿子,老大为“农转非”户口,老二另批有一处宅基地,只有老三在该宅基上居住。在进行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王某把房子留给他了,经村委同意,并且老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就把该处宅基地登记在老三名下。  相似文献   

12.
[案例] 1986年,村民梁某将其房屋翻建为正房5间、西厢房3间.1991年,梁某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梁某打算卖掉房屋赚点钱.此时,市民王某想买套平房给年迈的父母居住.两人于2001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王某,价款62000元.随后,王某一家以及王某的父母都搬到这所房子里居住,还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并增建东厢房5间,安装了供暖设施,在院内种植了树木.  相似文献   

13.
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14.
《国土资源》2004,(3):45-45
王某与贺某同为某镇老虎沟村民。2002年6月份,该村在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工作时,村民组经王某同意,决定将原由王某耕种经营的5亩耕地转包给贺某耕种经营,并为贺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农业税费卡等手续。2003年2月,贺某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时,王某却强行  相似文献   

15.
<正>案情简介2009年5月1日,王某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村委会将本村太行山脚下的8.94亩荒坡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50年(2009年5月1日起至2059年4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村委会一次交清了十年的承包费,开始承包经营该宗土地。2017年11月,村委会又与市森林消防突击队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将王某承包的同一宗土地租赁给了森林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王某欲建一小型驾校,与村民张某协商后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王某将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赁其集体土地上的1.5亩自由林地。随后,张某便将树木采伐出售。王某在建驾校时,被国土执法部门发现,给予行政处罚。王某声称,已被县森林公安局处罚过了,因此,以"一事不再罚"为由拒绝处罚。针对"一事不再罚",国土部门应如果处理?应该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查处。对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林业局和国土局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查处林地上发生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7.
近日,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土管所原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因涉嫌私自批划宅基地和非法购置土地证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没收非法所得4.2万元。 2003年6月,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调查。发现四所楼镇土管所原所长王某购置假土地证80本,私自套印“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在该镇大青岗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30本(含换证),擅自乱划宅基地20处,每处以1600元~3000元不等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非法获利4.2万元。 经司法机关缜密侦查,认定王某之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通许县公安局已对王某依法刑…  相似文献   

18.
案情简介2009年5月1日,王某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村委会将本村太行山脚下的8.94亩荒坡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50年(2009年5月1日起至2059年4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村委会一次交清了十年的承包费,开始承包经营该宗土地。  相似文献   

19.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6日,新兴公司与利山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天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新兴公司将自有的30亩土地作股投入天隆公司,占50%的股权.2005年11月2日,新兴公司又将自己在天隆公司股权中的45%转让给合作伙伴利山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6日,新兴公司因故想收回转让给利山公司的45%股权.新兴公司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