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2.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建立“群防群治”长效机制,近日,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台了《潍坊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该办法规定,举报人应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实行密码管理,承诺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非法转让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批地,破坏耕地,非法勘探、开采、买卖矿产资源,损毁、拆除、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3.
<正>2014年12月25日,汝阳县十八盘国土资源所对新当选的16个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国土资源协管员以及包村干部共计80余人进行为期1天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以增强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培训会上,所长靳双军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周《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删去了第3条关于“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一条文,但仍保留了第6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禁止性条款。这一修改并没有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相似文献   

5.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就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在经济发展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  相似文献   

6.
2004年,由河南省纪委研究室,省国土资源厅为主要成员单位的专门研究小组对我省征占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农民利益保护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河南省征占农村土地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调查报告》受到了中纪委的肯定.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明义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调查报告》。内容很重要,土地征用确实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调查报告》所总结的高度重视农民利益保护、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做法确实是解决农村土地征用中有关问题的关键措施。《调查报告》总结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的六个办法.是行之有效的.全省应结合各地实际择优选用.并不断探索新的途径”。本刊将调查报告摘要刊出.各地在今年的征地工作中要吸纳其中的经验做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7.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相似文献   

8.
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关系到中国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它的颁布实施对农村影响如何,农户有何理解,为获取第一手资料,在湖北省有关市、县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我们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就其对农户的影响作了随机调查。  相似文献   

9.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相似文献   

10.
<正>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我们看到,一方面,《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过去已经三令五申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规定适应了最新的要求,例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等。  相似文献   

11.
信息视点     
正浙江:多管齐下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出《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托"三改一拆"治违拆违防控平台和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基层治理网格的作用,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日常巡查、举报线索、信访舆情分析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新增乱占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通知》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违法建房、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违法建房,以及非法出售、  相似文献   

12.
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主要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3.
"因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我们给你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没收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工具;二是处以你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如有异议,你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我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今后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活动,除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外,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也要受到相应责任追究。"近日,禹州市制定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这一规定。《办法》明确,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办法》强调,乡镇政府对行政区  相似文献   

15.
"村民朋友们,建房是件大事情,以下八点请牢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近日,在南乐县城关镇的田间地头,一辆辆基本农田巡查管护车一边巡查,一边播放着农村建房"八不准"要求. 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南乐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要求,从组织建设、社会宣传、...  相似文献   

16.
答疑解惑     
《青海国土经略》2012,(4):79-79
读者询问:关于非法挖土平整土地有何法规处置?咨询台为您答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上述规定,可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17.
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土地的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出让、出售、交换等各种形式的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近年来,我省各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凸现、土地价值快速攀升,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且表现形式日趋隐蔽,不易察觉,造成耕地破坏、部  相似文献   

18.
浅析我国土地权利与《物权法》的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施行,我国现行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与其冲突日益凸显,给实践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冲突,笔者以此抛砖引玉,期冀引起重视,促使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贵州省日前出台《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定》明确规定,非法煤矿擅自从事生产将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等,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规定,对非法煤矿擅自生产,将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20.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并做好试点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