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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凤梅 《资源导刊(河南)》2007,(10):43
2002年7月,居民陈某获得一处宅基地,随后,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陈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常某,双方在县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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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01年,家住城郊某村的村民陈某与覃某(覃某不属农业家庭户口)结婚。婚后,陈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并办理了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均注明权利人是陈某。同年,陈某在该宅基地建了一栋四层楼房。3年后,陈某因病去世,覃某要求将这块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办理陈某享有的部分产权继承手续。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陈某的父母提出宅基地及房屋不是陈某与覃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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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19,(2)
<正>案情简介2014年3月,陈某向某村委会申请租赁村集体坑塘620平方米搞养殖场,并经过所在乡政府同意,2015年6月县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10年,期间陈某一直用于鱼的养殖。期间因为该道路扩宽,陈某认为有商机,于2018年5月取土将坑塘填平建成一个小型加油站。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后开始调查,陈某提供一份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养殖场,查阅其地籍档案显示用途为养殖场。针对本案件的违法性质是违法占地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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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19,(3):47-47
案情简介2014年3月,陈某向某村委会申请租赁村集体坑塘620平方米搞养殖场,并经过所在乡政府同意,2015年6月县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10年,期间陈某一直用于鱼的养殖。期间因为该道路扩宽,陈某认为有商机,于2018年5月取土将坑塘填平建成一个小型加油站。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后开始调查,陈某提供一份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养殖场,查阅其地籍档案显示用途为养殖场。针对本案件的违法性质是违法占地还是改变用途,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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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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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淅川县毛堂乡店子村村民陈某因盗采盗炼钒土被淅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底以来,陈某一直在石槽沟村的山地上时断时续盗采钒土,并自建钒窑进行盗炼。2004年4月,县政府组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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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早在1999年秋,我家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因我家邻居是一对老人,他们对自家后院中约0.7亩地多年撂荒不耕种,我自发地进行耕种,并得到二位老人的默许。因此,在申请宅基地时,我特意将那0.7亩地也划入我家的宅基地范围一并进行申请,后得到了村委会和乡政府同意,并且由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也将那0.7亩地列入我家宅基地范围。2010年春,邻居将老房子出售给本村村民黄某后,黄某认为那0.7亩地是在他家后院内,理所当然应归属他家耕种。我以有县政府颁发的使用证为据,不同意黄某的主张。后经村委会出面调解,让我返还那0.7亩地给黄某,另外在别处再划拨0.7亩地给我,从此大家相安无事。可2012年初,村委会组织第二轮承包方案时,却将另外给我的0.7亩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并答应以后再给我补上。今年初,我再次找村主任,要求兑现村里给我补地的承诺,得到的回答是,我家的承包地一点也不比别人少,想要再补地不可能了。我拿着县政府为我颁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乡土地管理所说理,他们认为黄家的后院地应归黄家所有没有错,县政府当初颁发证时考虑不周到、不仔细,即使有证为据也没有用。对此,我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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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中晖 《资源导刊(河南)》2009,(4)
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经民事诉讼,县法院认为邵某所建造的滴水坡侵入了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所载的土地范围,判决邵某拆除其在张某宅基地内建造的滴水坡.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张某户口"农转非",不应再享有集体宅基地,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2002年颁发给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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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马明原有宅基地280平方米。1995年初经本人提出申请,村、乡审查,县政府于1996年5月1日批准他新的宅基地一处,面积200平方米,并颁发了50号宅基地使用证。马明在新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而到1997年5月6日,某县土地管理局以马明不符合审批新宅基地的条件,属于骗取宅基地为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52条的规定,对他作出土罚字[1996]第15号行政处罚,主要内容是:(1)对其骗取批准的200平方米新宅基地及50号宅基地使用证予以废除。(2)本处罚决定书自接到之日起15日后生效,限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在骗取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恢复地貌,将宅基地退还村委会。马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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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1)
<正>问:我县黄庄村五组因道路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被政府征收,整个村民小组村民转变为城镇居民。2008年,县政府下文,黄庄村五组村民有权继续享受本组剩余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2012年,本组村民刘某因外债多,将其房子转让给张某。张某本是某社区居民,2008年将其户口迁入黄庄村五组,现户口也注明是非农业户口。2012年,双方办理了宅基地过户手续。因群众举报,纪检部门来调查。请问,我们是不是应该为原五组村民的宅基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件事我们是否有错?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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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钱多(化名)在县城的"城中村"居住,土地改革后,祖遗老宅基地一处,家存1950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85年县政府发放的《临时宅基地证》。该处宅基地虽在城市建成区内,但未履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定程序,土地性质存疑。近几年,钱多手头宽裕,将自家宅基地全部建成五层楼房。房子建成后,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因,物权登记受阻。不过即使房子未登记,钱多照样能让房子创造效益。房子有的对外出租,有的出售给他人。单大(化名)就是买房人之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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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宜故路拓宽,韦满令原三间瓦房被拆,当准备重新盖房时,韦忠武以该宗宅基地办有土地使用证并拥有使用权为由阻挡韦满令盖房,由此两家发生了争执,并多次引起打架。后韦满令诉至乡政府要求撤销韦忠武的土地使用证,并为自己办理土地使用证。乡政府审理维持了韦忠武的土地使用证。韦满令不服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宁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乡政府的处理决定,理由是:乡政府无权认定由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后韦满令又到县政府要求撤销韦忠武的土地使用证,县政府受理此案。 案情调查:洛宁县国土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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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张某做生意原住甲县城关镇东岸村,1947年迁回原籍乙县三曲乡张村定居,1960年其将东岸村的住宅房屋全部拆除,留下一庵间房赠送义亲罗某居住该院。罗某随之在院内新建了房屋,1962年人民公社化,罗某为东岸大队第五生产队社员,1984、1987、1991年甲县政府三次开展"村民宅基地登记"工作,该宅院(门牌为政福街59号)登记在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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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龙游县召开全省"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现场会,得到了衢州市委、市政府和龙游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上午,我们考察了龙游的晨东小区、翠竹小区、社里村、新槽村;刚才,我们观看了龙游县宅基地管理工作专题片,深感震撼;杜世源市长、刘根宏县长分别向我们介绍了衢州和龙游的宅基地管理工作,很受启发;德清县、义乌市、云和县分别从规划管控、模式创新、民主管理、制度改革等不同方面作了经验介绍,讲得都很好,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其中义乌是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其思路和经验对各地也有很好的启发性.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进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下面,讲三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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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1)
<正>济源市辖区面积1898.71平方公里,人口70万,辖11个镇和5个街道办事处,489个行政村,符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行政村449个,宅基地总户数13.8万户。济源市宅基地调查工作始于1988年全市个人住房用地清查,1990年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对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工作,存档资料共54160份。2007年至2009年底,又对部分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目前,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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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11)
正案情2003年12月,博爱县工商局为陈某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博爱县馒头山风平石料厂经营者为陈某,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石料开采加工。2004年2月,卢某同陈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石料厂。其后,陈某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并领取了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2004年11月,岩鑫水泥公司欲申请采矿权,因与石料厂的矿区范围重叠,遂在县国土资源局的协调下,与石料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