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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对无证采矿行为“责令停止开采”前,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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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一环,但是《行政许可法》却没有对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中存在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上设置告知制度,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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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中,经常遇到触犯刑法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必须的,但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必须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何时作出,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本文认为应当区分情形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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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申请人以行政机关没有公开全部申请信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开全部申请信息的事实,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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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辉 《资源导刊(河南)》2019,(9)
<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法理学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理解有四方面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是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四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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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干部: 你问的是一个关于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把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编辑同志: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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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是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的前题,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清楚的唯一根据。制作调查笔录可以将当事人或者证人通知到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他们的住所或违法现场进行,在询问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违法事实的经过进行调查,同时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进行辩解。严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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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难”,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判决、裁定未得到履行或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果或状态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个问题,不仅使审判机关尤其是执行机构感到力不从心,也造成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机构的困惑,更引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和不满。因而确有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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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20,(7):51-51
案例。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650平方米建饭店及停车场,该县自然资源局经过调查后,向王某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但在法定期限内王某未提出听证、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未履行拆除义务。在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催告后,王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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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衡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2):67-68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报道了贵州省凯里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以非法采矿为由,对凯里市沿江路德昌采石场(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后该决定又在行政诉讼中被二审判决撤消的消息。从报道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一审判决与处罚决定虽然有错,但是,二审判决不应当也无权撤消处罚决定。1二审判决不应当也无权撤消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1.1当事人及其出资人所从事的正是非法采矿当事人从2002年11月20日成立,到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止,一直从事砂石、石料的开采,却没有取得采矿权,其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7月所持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并不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证明其持有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采矿许可证,而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假证。所以,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在从事非法采矿。当事人的出资人欧某从1999年2月19日起,到组建当事人之前,也在同一矿区从事砂石、石料的开采。在这段时间里,欧某与黔东南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之间的企业承包关系,实际上是被《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采矿权承包关系,即采矿权非法转让关系。从处罚决定和二审判决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欧某承包企业后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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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国土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就《催告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日期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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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玥 《资源导刊(河南)》2021,(3)
案例某村民沈某为了解本村征地情况,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发出《告知书》,沈某不服该《告知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省自然资源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包括因提起复议产生的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1000元。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撤销决定。那么,对沈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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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领 《资源导刊(河南)》2007,(3)
调查笔录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是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的前题,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清楚的唯一根据.制作调查笔录可以将当事人或者证人通知到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他们的住所或违法现场进行,在询问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违法事实的经过进行调查,同时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进行辩解.严禁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询问.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调查、询问,要当场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按指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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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声举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8,5(5)
一事不再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日常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不同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效力和准确性,下面笔者就"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和广大同行进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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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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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三年,它的实施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农村宅基地许可中的听证就是其中的一个问题。据笔者了解很多地方在宅基地的行政许可中都没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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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查处一般程序
对受理的各类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立案进行查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若干环节.
立案条件
一是要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二是要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五是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