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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由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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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局部调整,沈阳农村出现了个别以村民小组和生产队为诉讼主体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的主张土地所有权,有的主张土地的用益物权,有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按照现行法律,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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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19,(3)
<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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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19,(5):49-49
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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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村共有3个村民小组,1970年,为改造村南盐碱地,3个村民小组在自愿的情况下各组兑出土地45亩,共计土地135亩交村委会建苹果园,并由村委会行使经营管理权至2010年年底。2000年,苹果树老化,村委会将土地复耕后,以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承包耕种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下旬,村委会在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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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1997年11月,某单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松竹村村委下属的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土地所有权属第三村民小组所有.10年前,松竹村村委利用被征土地办园艺栽种果树,由村委负责经营,利润与第三村民小组"六四"分成.现仅存少量果树.1997年12月松竹村村委会代表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费50万元,松竹村村委会扣除了其中的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费8万元,剩余的42万元土地补偿费,松竹村村委即以曾经经营被征地多年为由,要求与村民小组"六四"分成剩余土地征用补偿费.第三村民小组认为不合理拒不同意村委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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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报社 《国土资源》2014,(7):36-37
正案例一:征地未尽告知义务遭遇诉讼难以免责案情原告郝龙只等15人和第三人高安喜等6人均系山西省屯留县李高乡王公庄村(下称王公庄村)村民,1991年郝义明、高安喜等人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地,承包期限为1993年至1999年。承包期满后,合同变为一年一签,直至2003年。2003年10月,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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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5)
<正>案例2005年3月,某国有农垦企业将国有农用地承包给职工李某种植经济林,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34年;未经企业同意,李某不能转包、买卖、出租、抵押、荒芜,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承包合同终止。李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张某,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时,张某无条件退出。2013年12月,省政府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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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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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14,(12)
<正>甲村村民李某,为了办幼儿园,以每年每亩2000元的价格租用乙村村民马某的2.5亩耕地,并和马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马某只负责提供土地给李某使用,建幼儿园的一切外部事宜由李某负责,发生任何纠纷与马某无关。随后,该违法占地行为被群众举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县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下达了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李某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是一意孤行,继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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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举报人王某与被举报人李某均系某村村民,多年积怨、矛盾较深.2003年12月下旬,王某写信举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围墙外的自留地上搭建小屋一间(占地10m2)用于出租.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确认举报情况属实.考虑到非法占地面积较小,又不涉及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为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该村民委员会做好李某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2004年2月下旬,王某因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答复,并在李某违法建筑仍未拆除的情况下,便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17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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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3年年底,某市重点项目依法征用了M村部分土地,征地补偿款由该村村委会领取。M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包含他们与村委存在争议的土地,争议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是不合理的,应退还给本组成员。在1994年土地调整前,存在争议的约20亩耕地一直由M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耕种。1994年,村委会依据当地政府《xx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通知》,以统分统调方式将第二村民小组耕种的土地收回村集体。由此引发了双方之间就该宗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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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城区甲乙村民小组因为一块300亩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其中乙村民小组持有城区政府1991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但是该地块一直以来都是两个村民小组共同使用.2006年10月,甲村民小组向城区政府提出权属调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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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5)
正问:我县逻岗镇张李村村民张某多次向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和宁陵县林业局反映,要求收回本村村民李某在1982年开垦种植的位于林区最南侧的一块地。如果不收回,张某就要上访告状。国土局经过调查查明:1982年宁陵县林场第一次更新树木后,重新种上了速生杨。为了树木更好地生长和管理,林场将位于李村附近的土地承包给了李村的四个村民组。四个村民组按照每人1.5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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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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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文 《资源导刊(河南)》2006,(10)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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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05年5月,时任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将位于汝阳县城隆盛路两侧属于该村民组的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2006年1月,任高潮和村民小组的4个群众代表与3个开发商签订了名为开发实为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