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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9年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考试另行通知)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  相似文献   

2.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65号)文件精神,现将199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1999年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考务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一、二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  相似文献   

4.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一)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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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图务院各有关部委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1997]222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设[1997]233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会  相似文献   

7.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9年度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日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  相似文献   

9.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文件注建(2007)1号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9年11月7日举行。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考试大纲(附件一)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规定(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相似文献   

11.
各地注册管理机构、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各地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分工,简化注册程序,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 为了完善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内重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应服务期满。如遇特殊情况有效期内需办理重新注册者,可申请重新注册。特殊情况是指:  相似文献   

13.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以下简称“人发[1998]8号文”)有关要求,为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由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变化,部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委员已调整了工作。结合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换届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对部分委员进行调整。现将第二届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的精神,现将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及时沟通,切实提高管理水平,逐步规范和完善考试工作。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97]222号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决定成立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开展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设计专家组成,现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员名单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1998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各环节的考试考务工作。 二、为了便于考务工作安排,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同步举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1998年5月30日、31日、6月1日、2日举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1998年5月30日、31日举行。  相似文献   

18.
国人厅发[200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精神,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11月11~14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拟在辽宁省、浙江省和重庆市进行。  相似文献   

20.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总后营房部主管机构、各地人事厅(局): 现将新修订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予以公布1995年公布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规范、标准及主要参考书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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