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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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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单位和个人有无财产权关系,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对旧城改建中的私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个“适当”补偿有无理论基础,在事实上有无依据,对此若不研究清楚,恐怕在旧城改建中对单位和个人的“适当补偿”不会那么顺利,争议也不会那么容易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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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通过挂牌方式,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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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矿区土地复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和矿区土地复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探究其中的联系,则要从矿地使用权的取得、该使用权与地上权、农地权的关系及处理这一链条来考察。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未作明确规定,只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原则做出使用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要求。这一方面使矿地使用权取得无法可依,造成矿业管理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矿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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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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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出让金?不少地方存在着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规定》出让金抬高了,有的认为出让金降低了,出现了许多错误的认识。纠正这些错误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我认为很有必要关注以下容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出让价是指国家在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土地使用费的总和,通常称“毛出让”。出让金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受让者收取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中纯收入部分,通常称“净出让”。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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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
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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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这条所规定的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的前置许可审批,而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过程中,其使用权类型的处置审批。该规定有两层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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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经济社会的各方面活动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进入市场流转后,对促进、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其市场流转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研究已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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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南市家具厂是一家成立于70年代初的集体企业,1978年经当地的省革委会民政局和南市城建局批准,征用了该市和平路40多亩集体土地作为该厂刨花板车间用地,并兴建了车间、食堂、仓库和两栋职工宿舍:1984年经主管局南市二轻局批准,刨花车间从家具厂分立为南市板式家具厂,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同时明确了各自的债权债务,板式家具厂仍在和平路地块生产经营,两栋宿舍双方各占一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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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和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一户一宅"原则的确立与重申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草案的历次审议稿都坚持了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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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编辑: 您好! 近年来,我们在处理农村土地权属和使用权的纠纷当中,碰到有关土地承包权的理解问题,在这类争议纠纷当中,理解不尽相同,特别是在纠纷案件讨论时,各持己见,围绕《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意见也难统一,给执行和解决纠纷带来一定困难,请在百忙中为我们作个解释。 一生产队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的土地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有两户农户不同意生产队的调整方案,认为调整地块和面积有损自己权益,先后多次要求村、乡人民政府解决,乡人民政府也多次组织调解,但都解决不了问题,后这两户农户向法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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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呈多样性的。耶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享有的处置资产权利相异。在土地市场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加强土地使用权权能研究不但必要,而且时不我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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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怎样进行补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和补偿的概念.新修正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