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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农地)征用中,首先涉及到的一个相当普遍的提法是:农地的产权完全归农民所有;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当被剥夺。应当明确,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从而,在提到农地产权时,首先就应当明确农地的集体所有权,而不应当超越这一层次而强调“农地产权完全归农民所有”,以免产生误解甚至误导,进而把农地产权问题人为地复杂化。当然,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为“共同共有制”,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一份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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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往往围绕“土地”这个特殊的实体而展开。此外,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不同,我国的土地制度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秉性。征地是国家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凭借其行政权力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一种强制性行为。目前,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速,征地实际上已经成为增加建设用地的唯一来源与途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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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征地制度中关于征地有三个名词,即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购,我国台湾省一般用“土地征收”,西方一些国家一般用“土地征购”。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长时间一直用“土地征用”一词,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其实土地征用的叫法不够严谨,土地征收的表达更为合适。征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是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被征地者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或消灭,而土地征用中的“用”字只涉及“使用”或“用途”,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变化。土地征用似乎用于国家征用临时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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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取得地上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明确当前鉴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分层设立使用权,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因,详细论述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可以不需要征地而使用地上权,但必须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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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主义地价的性质,转移土地所有权的有偿征用实行的经济上的补偿,实际上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土地“买卖”。既然是土地“买卖”,运用马克思的绝对地租收益购买价原理确定征地价,就再合适不过了。新、旧《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的补偿价,采取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的补偿办法(下称倍数补偿法)“将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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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中,一些地方提出在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有必要调整集体和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补偿分配中所占比重,把补偿的“大头”分配给被征地农户,以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笔者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就这一问题谈几点认识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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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资源,相继出台了(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关系到全国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文件,在征地环节中突显亲农、重农情怀。但通过几年实践却发现,这些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征地行为中的弱势地位,他们依旧是被动的参与者,主动权还掌握在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手中。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资源。于是,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庞大的论题,涉及面很广,笔者仅就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改革谈一点儿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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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人社厅发[2014]2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3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被征地农民是各级政府实施征收土地、推进城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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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随着拍卖师的槌音落定,在位于新密市西区黄金地段的一宗国有土地,以每平方米545元(每亩36.35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这一价格也成为该市历史上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天价”。“天价”落地之喜,也让人们看到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效。 其一,政府垄断初见成效。早在90年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求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垄断,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政府垄断举步维艰。而分散征地、多头开发经营、无偿、低偿使用土地现象却屡屡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导致好的经济项目建设无地可用;另一方面由于自发协议征地,出现被征地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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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分为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政府所有三种。美国农地市场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管理农地流转,农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法律保护农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允许私人土地买卖和出租,政府一般不予干涉。出售土地时,买卖双方根据当时农地的市场价值评估买卖价格,达成买卖协议,既可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也可聘请私人估价公司,然后双方共同到县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实现土地产权的转移,完成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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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家也对征地安置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指出征地安置要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当前我国对征地安置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新的形势下征地安置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的精神。在继续发生大量征地的情况下,广州市如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贯彻国家新的征地安置精神,保持社会稳定,是广州市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广州市农村展开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文章研究了广州市征地安置现状,并对广州市征地安置改革的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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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赴日韩考察团 《江苏国土资源》2002,(11):34-39
从不同的角度对日韩两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法律、土地政策、地产交易、地价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考察.首先是两国的土地管理机构、土地利用现状和动态变化以及征地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农地)保护措施 ;第三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交易概况和地价动态;第四是详细介绍了日本主要的土地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以及日韩两国的土地估价和公示制度.通过考察,形成了4点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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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春秋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9):72-73
征地是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之一,是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向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地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以推动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受到一定损失,依照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损失应得到公平的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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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土资源》2006,(6):8-9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明显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用地需求的不断增大,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违法用地现象,有的违规新建或扩建高尔夫球场,有的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年度计划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粗放利用,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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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4年4月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把征地补偿费用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等新举措。 该《意见》提出,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全市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依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意见》中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当地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就业渠道统一管理。征用集体土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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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用而不征",让农民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开发经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从土地管理特别是征地制度来看,无论是破解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还是推动新时期我国农村的新发展,征地制度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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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