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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力;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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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规定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探索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实现方式。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我国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一些省市开始通过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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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制度,维护了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也渐渐暴露出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其中的一些条款也与我国加人世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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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土资源》2006,(2):50-50
矿产资源公权管理的滞后对私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探矿权价款的确认与征收和采矿权价款的混淆。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或开采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应当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目前探矿权管理中,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是无论申请勘查的区域地质工作程度高低,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对于地质工作程度很低的区域增大了申请人的投资;二是无论申请勘查的区域地质工作程度高低一律采用审批制,在赋予申请人探矿权时不评估,对该探矿权是否应该缴纳探矿权价款不予界定,申请人在得到该探矿权后经过勘查投入取得开发机遇时,要缴纳采矿权价款,在采矿权价款中扣除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事实上,一个不具备开采条件的矿产地,经探矿权人的投资获取资源信息后才使得矿产资源被开发利用,该矿产资源才有了采矿权价款,因此,采矿权价款中的大部分应该是探矿权人的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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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周《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删去了第3条关于“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一条文,但仍保留了第6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禁止性条款。这一修改并没有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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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未从根本上改变行政主导的矿产资源管理配置和矿业权管理模式。当时,不少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也未演化为法律条款,致使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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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体制下采矿权管理模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转让,因而管理机关对采矿权停留在申请受理-审批发证-注销(吊销)这一管理模式上。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增加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相关条款;1998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24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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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景式开采的前两篇文章(见本刊今年第1、2期),笔者侧重于论述造景式开采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这里,再从立法角度加以探讨.
先看立法依据.造景式开采涉及同一资源的双重或多重属性.我们知道,山体资源作为自然资源是由矿物和岩石组成的复杂的综合体,当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时,利用的是矿石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并可以对其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当然,开发的同时这个综合体必然消失,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然而当山体资源作为旅游景观资源开发时,利用的便是可供人们观赏的某种艺术造型或者是保持某种特定的结构构造特征并可供人们获取科学知识的自然地质现象,或人文遗迹,这两种情况一般都不允许对山体进行损坏,更不能规模开发.我们现有的法律文件,一是针对矿产资源的,另一是针对地质遗迹的,而既适用于矿产资源又适用于景观资源的法律条文则没有.因此,从完善矿业法规,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予以补充和完善.
再看立法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文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据此,建议作出这样的规定:"造景式开采的采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造景式开采形成景点的经营权.并可以依法将此种优先经营权转让他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从权属关系上保证"先吃矿产资源饭,再吃旅游饭”的顺利实施,而采矿权人因为造景所付出的代价也可从后期的景点经营中获得补偿.
造景式开采是一个古老而又时尚的话题,浙江绍兴柯岩、东湖等地利用古代采石遗迹,营造了远近闻名、倍受游人青睐的胜景,对我们无疑是个很好的启示.江苏地区很多已采的、正在开采的矿山和采石场,无疑也可以在因地制宜地复垦、造景的前提下开发成类似的景点.
当前,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步伐正在加快,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特别是建筑石料的需求加大,另一方面对山体景观资源保护的要求也更高、更迫切,造景式开采可有效地满足以上两方面的需求,其实施的空间将会更大,我们期待着造景式开采能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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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 2 0 0 0年 12月 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1次会议通过 ,于 2 0 0 1年 1月 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国土资源厅 (原地矿厅 )政策法规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贯彻“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 ,切实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 ,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有效保护地质环境 ,其颁布实施是广西矿业的一件大事。条例共 7章 52条 ,对在广西境内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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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战杰 《资源导刊(河南)》2015,(5)
<正>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与于红岩之间的萤石矿采矿权转让合同民事诉讼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一些人认为,矿业权是财产权,矿业权人有权自由转让。这一观点亟待澄清。《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国家通过管理开发矿业的权利实现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矿业的权利叫做矿业权,可以买卖,这个买卖包括了国家与申请人之间的有偿出让和矿业权人与申请受让者之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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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1,(2):39,44-49,53,55,后插一-后插四,封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拟对河南省镇平县小岔沟石墨矿区石墨资源采矿权进行挂牌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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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基本制度陈维田(广西地矿厅政策法规处南宁530023)在认真总结《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十年来我国矿业发展实践和法制建设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基本制度。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