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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10,(9):2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国土资发[2006]154号,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部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表扬。为总结好5年来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谋划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表彰先进、改进不足、完善制度,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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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以普法为先导,以依法行政为总揽,广泛开展普法工作,普法与依法治理并举,以普法促依法治理,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促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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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稳步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部领导批示精神,部拟对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全面调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研目的贯彻落实《决定》“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总结各地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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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切实做好近期土地管理有关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8号)和<关于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调研宣传阶段工作具体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24号)的有关安排,部决定结合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统一部署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督查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督导检查,核实掌握有关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和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等,保证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得到全面准确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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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着力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按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新一周期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第二批次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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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8,(17):30-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实施政务公开,提高网上信息服务质量,根据部《关于开展2007年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要求,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全国县(区)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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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新疆国土资源系统以加快地方立法为基础,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以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核心,以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目的,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利用方式根本性转变和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出发,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为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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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2,(1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规定检查,一些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继续开展区域考核的同时,拟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有关要求,现就2002年度试行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