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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房地产 ,是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将破产企业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 ,余款列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是处理此类财产的最佳途径 ;安置职工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是在处理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抵押权时的首要原则 ;破产企业福利性设施的科学界定 ,是妥善处理此类财产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概述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涵义
房地产,通俗地可以理解为地产和房产的合称。房地产合作开发,亦称房屋联合开发、房屋合作建设、房屋联建等,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各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根据合同约定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协作型房地产开发形式。 相似文献
3.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和不同意见
A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土地登记未投入建设)分立,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包括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债务分立给B企业(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不变),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均未发生变化,所以这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应认定为转让;二是认为A企业分立后,A企业和B企业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行为主体,原先A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移给B企业就是转让行为;三是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以土地抵押或房地产抵押贷款,逐渐增多,司法机关将土地资产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通过中介机构拍卖和折抵债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不健全,政策不完善,使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司法机关经常各执一词,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或即使执行了也遗留了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