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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内容,认为公约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规定,对南海岛屿和海域争议的加剧有着一定的影响,同时叙述了南海周边国家执行海洋法概况,南海存在的岛屿和海域争议,以及近两来国际上提出有关解决南海岛屿和海域争议的各种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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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沿海国的国土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管辖范围扩大,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的权利和任务加重。因此,沿海国纷纷调整本国国土及其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政策,重新规划安排国土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成为近十几年来的基本趋势。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划归我国的国家管辖海域总面积约为300万千米2,这是国家陆地国土的扩大和延伸。从广义上说,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l)拥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约38万千米2;(2)拥有海域管辖权和资源主权权利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约300万千米‘。《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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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秉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从国内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根据《公约》和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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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边界划定主要是指相向和(或)相邻沿海国之间进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划定。国际法并不要求国际海洋划界在所有海域必须遵循一个特定的划界方法,但是在划界技术上对任何沿海国的要求却是严格一致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之后,沿海国海洋管理重中之重的任务是对本国管辖海域海洋边界的划分。国家实践表明,一条位置准确,精确度高的海洋边界的划定不仅能够促进沿海国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进展,而且还能够发展相互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海洋划界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政治、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每个沿海国划定一条海洋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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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之争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域纠纷中颇具代表性,争议的焦点始终是主权归属及大陆架划分问题。从理论上讲,“自然延伸”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大陆架划分的最基本原则,“中间线”仅是日本单方面的主张。面对不容乐观的海洋国土现状,只有树立当代海洋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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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并于1996年得到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据《公约》规定,我国充分享受领海主权的海域由原来的38.8万千米’扩展到300万千米2,纵深距离亦由原来的12海里延伸到更远的外海域.同时,按照松约》的规定,我国还对广阔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如:维护海洋和平使用和海洋资源公平利用的权利;公海中的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和铺设海底电缆等六项自由;船舶在各海区分别享有不同的航行权,军舰享有豁免等特殊权利;享有国际海底“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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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研究海洋国土,首先需要更多地了解国际法上领土的各个方面,而这点在我国海洋法学界尤其是海洋管理部门还较为薄弱。众所周知,领土的诸多问题直接涉及到国家的权益,如边界划定、海域和岛屿争议的解决等等问题。本期为第二讲《国际法上的领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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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属经济区制度是当前世界海洋权益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的原则以及沿海国家有关专属经济区的立法实践,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设立一种专属管辖区,称之为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沿海国对经济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并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其性质看,它既不是公海,也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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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系统梳理相关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情况,推动我国进一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依法解决海洋争端,文章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介绍群岛制度的谈判历史和发展趋势,并提出对我国群岛制度建设的启示。研究结果表明:对群岛问题的实质性讨论和群岛制度的初步形成始于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经谈判和博弈,群岛国和群岛基线等内容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国和非群岛国多通过国内立法行使和充实其群岛权利,推动群岛制度的发展,其中大洋群岛的权利是重要领域和趋势;我国应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提下加强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及其规则制定,在充分考量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国内立法,构建群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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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以及海洋争端解决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了管制这些相关制度的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及对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三个机构在协调各国与海洋有关的利益关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拥有广泛的权力,其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等职位由选举产生。获得其中的席位以批准《公约》并参加其活动为前提,而且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否则将丧失争夺机构领导权的机会,国家的主张和利益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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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岛屿数量居全国之首,共有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3061个,约占全国岛屿数量的40%。海岛数量众多和分布区域广泛的特殊性,使浙江省拥有6500公里的海岸线和3.09万平方公里的内海海域及1.15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并且港、渔、景、油、涂、海洋能等海洋资源富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海岛作为连接海洋和内陆的纽带,必将成为人类开发海洋的桥头堡和窗口,对建设海洋经济大省、拓展生存空间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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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两法"对"内水"的定义有水域和海域之分,因此容易引起解读上的分歧或执法上的模糊。分歧之一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从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部分,是否包括河口、海湾、滩涂等"内水";分歧之二是,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否认定一部分"内水"即内海是由直线基线法所致。为什么"两法"对"内水"有水域和海域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一,"两法"针对的客体不同,《领海及毗连区法》针对的客体是国际或国外,该法的主体是国家主权;《海域使用管理法》针对的客体是国内海域,该法的主体是国内海域的使用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那么另一部分"内水"就是正常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包括江、河、海湾等,它完全置于国家领土主权之下。其二,用专业术语上的海岸线替代《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岸线会出现矛盾。专业术语上同指水陆分界线的有海岸线和"干出线"两种。前者是涨潮时离岸最近的线,后者是退潮时离岸最远的线,依据《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所以低潮线更加符合《公约》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海岸线的定义,怎样理解海岸线才不会出现矛盾呢?本文认为,完全意义上的海岸线是大潮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一条带状面,这个面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出露,且宽窄不等,陡缓不一。当解读了《公约》的有关条款后,就不难理解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水域中有盐度为0.05~30和30~36范围的"内水"存在,盐度范围为0.05~30的"内水"是指按正常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而出现的"内水",包括水域和海域;盐度范围为30~36的"内水"是指按正常基线与按直线基线法划定的领海基线之间出现的"内水",即内海。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有主从之分,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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