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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房土地使用者不仅仅是该单位,还包括那些带资金来合作建房者,而这些合作建房者是没有权利使用这宗土地的,因为他们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这种一方出地、多方出资的建房模式,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隐形市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不合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金。”该单位在搞合资建房时,事…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您好!近来田阳2位居民在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上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请予解答. 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居民,名叫李晓,住宅用地面积为80m2,建筑面积为180m2,土地权属来源为国有划拨,今年3月,李某将该宗宅基地(连同房屋)转让给黄武作住宅用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到田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时,询问了两个人,有不同的办理变更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简介:2016年,某单位办理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后,因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调整,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换发不动产证。但是属于该项目范围内的多位业主之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对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不同的意见,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单位原持有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也给予项目用地的划拨补办了出让手续,已通过行政手段重新确定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审批文件给予其单独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某单位名下办公用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拍卖处置此套办公用房时,必须执行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如何协助法院执行?本案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核查其产权来源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按核发只记载房屋权利的不动产证的方式处理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坚持房地一体的原则,对于缺少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房屋,应补办用地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及房屋权利完整的不  相似文献   

5.
<正>城市居民能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村民离婚,男方净身出户的,还能申请宅基地吗?单位自建的职工住房能否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地质勘探报告如何避免泄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投标人使用同一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企业破产后,划拨用地该怎么处置?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就颁发土地证书的属于债务官司吗?  相似文献   

6.
2005年,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城区进行建设用地排查时发现:1993年3月13日该县交通局擅自与该县电业局签订协议,将交通局的老址2.38亩土地及地上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县电业局使用,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但至今仍无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为此,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电业局下达了限期进行土地登记的通知,要求电业局按期进行土地登记和缴纳登记所需费用.否则,如逾期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将按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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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城区进行建设用地排查时发现:1993年3月13日该县交通局擅自与该县电业局签订协议.将交通局的老址2.38亩土地及地上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县电业局使用.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但至今仍无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为此.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电业局下达了限期进行土地登记的通知.要求电业局按期进行土地登记和缴纳登记所需费用。  相似文献   

8.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  相似文献   

9.
[案情] 2000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给某单位建办公综合楼,而该单位却在2003年将该宗地非法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搞房地产开发.直至2007年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市国土资源局才发现该宗地已非法转让.  相似文献   

10.
《南方国土资源》2004,(8):38-38
编辑同志:您好!近来田阳2位居民在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上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请予解答。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居民,名叫李晓,住宅用地面积为80m2,建筑面积为180m2,土地权属来源为国有划拨,今年3月,李某将该宗宅基地(连同房屋)转让给黄武作住宅用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到田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时,询问了两个人,有不同的办理变更的方法:1、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宗地地价,国土资源局按宗地地价收取一定比例(10%~25%)的土地收益金及变更登记费,并代收契税,新的土地使用者黄武的土地权属来源仍保留划拔。2、先委托有资质的…  相似文献   

11.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抵债。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上海市A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甲土地整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区一宗地块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动工建设.签约后,甲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费用.2005年4月,区计委批复同意乙公司建设商业用房,并要求其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2007年2月,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乙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单,受理了乙公司调整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申请,但因动迁以及规划调整,该地块始终未开工建设.2010年6月,经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区政府批复同意该局以协议收购方式收回涉案地块.  相似文献   

13.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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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土经略》2019,(1):81-81
读者询问:关于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在用地方面有哪些政策?一是我县在贫困村建设了一处乡村旅游扶贫宾馆,土地为村集体草场,也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在办理土地用地相关手续时,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请示县政府后,认为该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后又缴入县级财政国库,有点不伦不类。同时,在省纪委要求下现在停止发放专家审查费和论证费,造成该项目用地相关费用未得到批转,请问是否有相关政策确定可以免除有关费用;二是在办理用地手续是由于我县“十三五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国土部门出具了证明,算不算未办理土地手续,同时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地区脱攻坚的意见》第七条指出“(七)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是否属于未批先建,同时青海省出台了哪些土地相关扶贫政策?  相似文献   

15.
正案情简介:某公司名下有6.67公顷住宅用地,因经济纠纷该宗土地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2012年,该公司不顾查封限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用途及容积率调整手续,拟增加批发零售、商务金融等规划用途,并将容积率提高至5.8。之后该公司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用途及容积率的用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发现该宗土地处于被查封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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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属争议的成因分析 1.历史因素 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土地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在几十年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之前,经济活动中相当一部分用地是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或行政调拨手续过于简单,没有形成正式的用地资料,致使土地权属不清楚造成土地争议。随着管理体制变更,用地资料失散,土地不断升值,土地的原有者也想拥有这部分土地的权益,原有人和占有使用者之间便产生土地权属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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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正土地变性问题咨询读者咨询:我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商业用地上建设公租房,现申请将公租房部分土地变为住宅用地,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对土地是否要进行重新评估?咨询台为您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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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19.
在日常土地登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这种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登记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还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这是故意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是一种避税和土地投机行为。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人认为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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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6年7月,豫北某市某某公司按照原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提供了合法的、齐全的建设用地手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资料、个人的各种手续,到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公司职工程某某申请办理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号房产的土地分割登记。同年,该市国土资源部门给程某发放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1月,该公司又为其公司职工孙某某申请办理同一栋家属楼,即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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