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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土地权属争议矛盾激化,妥善处置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沾化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突发案件调处应急预案。明确了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原则,针对土地争议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了具体的处置方案和措施,明确了职责分工。确保该县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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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近日,日照国土资源局出台了《日照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应急预案》,要求要建立健全3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难点问题和趋势的调查研究,搞好信息收集,建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患库,每月定期对全市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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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晋南盆地K县为例,通过分析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特征,认为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有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因素等方面的因为,从而初步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结论和建议:1、急需出台专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法;2、严把土地权属纠纷受理关;3、严格履行回避制度;4、注重现场勘察,确定争议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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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20,(7)
正23.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制度?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纠纷解决制度。从法律性质上讲它属于行政裁决,处理的主体为人民政府,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这一制度程序简单,处理快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向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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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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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属争议的成因分析 1.历史因素 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土地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在几十年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之前,经济活动中相当一部分用地是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或行政调拨手续过于简单,没有形成正式的用地资料,致使土地权属不清楚造成土地争议。随着管理体制变更,用地资料失散,土地不断升值,土地的原有者也想拥有这部分土地的权益,原有人和占有使用者之间便产生土地权属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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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9年11月,豫北某县侯村村民侯某与侯氏祠堂侯氏21位族民(以下简称当事人)向该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解决与侯村村民小组一组关于侯氏祠堂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请求确认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一组拍卖侯氏祠堂土地、房产的行为无效。该县政府受理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土地进行了调查,但未经调解,便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某政国土资字〔2010〕5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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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份以来,西平县杨庄国土资源所创新服务理念,率先尝试土地权属案件“群众点将”办案模式,将每一位土地协管员和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学历、照片、电话号码、办案特点等内容印制在便民服务承诺板面上,由争议群众挑选出自己心中满意的工作人员,作为自己权属争议案件的承办人。两个月时间,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5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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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不仅为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权属调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土地划界工作的实处。一是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都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真正做到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好自己的头脑,指导好划界实践,推动好划界工作。二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土地权属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三是必须坚持正确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建设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活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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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在讷河市农村土地调查中,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争议,如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与村集体土地的争议;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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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通常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此条款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该条款对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不满二十年的情形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权,这实际上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以极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应建立在查清争议土地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等基础之上,这样,政府对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确权结果也就更具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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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俊杰 《资源导刊(河南)》2010,(10)
<正>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这一规定说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