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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关于对征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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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作为统筹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投资、用地保障、补偿安置、矛盾化解等事务的一级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角色极为吃重。对其组织征地行为如何定性、约束,一直争论不断。一、组织征地行为的定义与内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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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从现行的法律定义上讲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征地工作的过程包括对征前报批和批准后的实施两个阶段。征地工作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是国土资源部门自身的职责,而且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奏效。近年来,百色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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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勘测调查,顾名思义,应是为实施征地行为而进行的勘测调查.其成果就理所当然地要满足征地工作的需要,即满足编制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供地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的需要,满足征地方案批准后的批后实施的需要.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征地实践中征地勘测成果有时难以甚至不能满足征地工作的需要,造成浪费.因此,如何做好征地勘测调查工作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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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行为程序的规定,概括称之为“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但是现有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法律程序规定尚不具体,对征地补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也没有准确详尽的规定。因此笔者想针对现阶段征地补偿工作的流程和救济途径的制度之完善发表一些见解,希望能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工作做些有意义的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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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地称“征地”为一种政府行为。依笔之见.应把“征地”定位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或是一种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法律行为”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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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1):75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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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浙江省从2004年至今均按年度编制《浙江省地质灾害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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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基本概念征地概念要理清,平时工作方向明确。曾经有一位农民说了这么一句话:"国家交通道路项目建设,征地价格再低也只好同意,请问为什么那些老板可以征地,我们自己的土地为什么给老板被追征去,我们不能征地,请问个为什么?"在这出自内心的话中引出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就是什么叫征地,征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对征地定义的问题进行展开。国家宪法以及物权法中对征地概念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称征地。首先从征地操作层面来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上——履行征地报批(依照法律规定);第二层次是对下——完成补偿安置(给予补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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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等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它既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又是一种具有行政监察的活动。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是整个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最基层的一个组织,在维护、贯彻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对辖区内的各类土地进行执法监察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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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 《浙江国土资源》2007,(10):16-16
9月27日至28日,浙江省首次征地办公室主任会议在杭州召开。与会代表围绕着如何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对征地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破解征地难、拆迁难问题,切实提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的主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杭州、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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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某县在实施一个省重点项目征地过程中,因对在校大(中)专生及已毕业仍在农村务农的人员,能否享受征地安置补偿问题,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争议较大,影响了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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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供给方式,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划拨土地使用权有2种基本形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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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化国家,政府征用土地必须给予补偿。如何补偿,各国往往会在有关法律甚至《宪法》中给予明示: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巴西《宪法》规定“为公共利益征用财产,必须由国家进行公平赔偿”。这些国家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土地征用补偿原则。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各国有关征地补偿: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我们对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原联邦德国、英国、巴西、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法国、瑞典、荷兰等21个国家的征地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对比。这里主要介绍几个具有典型意义国家的做法,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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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直接导致了相应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亟须修改,并将对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