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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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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义 《河南地质》2008,(1):40-40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2.
冯霞 《河南地质》2009,(1):38-38
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3.
张涛  阴国利 《河南地质》2013,(12):40-41
村民马某在本村河边有一处宅基地,马某在1992年区政府开展初始土地登记时,取得了该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夏季的一天,马某的房屋被洪水冲塌,他担心坍塌的房屋伤人,便请人进行了拆除。考虑到马某年亨已高且无妻无子,村干部为解决其吃住问题,将马某安置在村办工厂看大门,由于马某吃住在厂里,其宅基地一直未恢复使用。  相似文献   

4.
案例 2000年,辖区某农户经批准异地重建住宅。当事人承诺建新拆旧。几年后,国土部门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该户旧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收回。  相似文献   

5.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或个人用于住房、附属用房和房前屋后庭院等所占用、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规划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农村宅基地点多、面广、量大,一直来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因此,管好用好农村宅基地对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缓解农村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农村环境、  相似文献   

6.
谢爱国 《河南地质》2010,(12):40-40
案例 200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部门认为,集体土地未经审批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7.
《浙江地质》2011,(11):63-64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步伐,统筹城乡发展,今年以来,诸暨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居住。根据发展实际,诸暨市此次宅基地置换工作的主要包括:经批准已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处于拆迁范围内可以复垦为耕地,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  相似文献   

8.
《辽宁地质》2012,(4):50-51
从2002年起,海南省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十年不懈努力,海南省已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9.28万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7.25万宗,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7649宗,为88.2万户农民颁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T作进度位居全国前列。  相似文献   

9.
黄河清 《河南地质》2008,(10):40-40
[案情] 张某于1972年6月22日,经A镇政府批准获得一宗面积为二百平方米的宅基地,后建瓦房三间居住。因其夫B在H市工作,便随夫到H市生活(户口未变),原宅三间瓦房交给夫弟D居住。1988年,B、D经过协商,B同意将房、地半数以2500元价格转让给D使用,协议载明:如果B退休回家居住,由D负责退还一间半房屋给B居住;如果不回家居住,房屋及宅基地归D家,也不再付钱。  相似文献   

10.
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11.
案例 张某系豫北某市人,1996年取得了一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盖了两层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张某急需资金,与李某(在南方打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李某也全额支付了费用。就在李某准备去办理变更登记时,因单位有事,李某暂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与张某约定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12.
3月15日,汝阳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农村宅基地将通过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等严格程序,按政策确定权属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将全部纳入法律轨道。此项工作将于今年年底结束。  相似文献   

13.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农民朋友在建房时对二分半宅基地的使用范围产生了误解。在建筑房屋时,把2.5分宅基地建筑面积全部盖成了房子,然后又在超越2.5分宅基地之外的土地上私拉院墙。结果是,建筑物固然只在2.5分宅基地上,但实际占地面积已经超出了使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刘晓玲  李文静 《河南地质》2014,(6):I0002-I0003
近年来,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先后获得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各项殊荣170余项,被市人民政府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嘉奖二次。在2014年2月14日召开的全市2013年度总结表彰暨2014年工作动员会上,该局获得"特殊贡献单位"称号。  相似文献   

15.
郭晓峰 《河南地质》2009,(12):23-23
“我们家在仅有的一分宅基地上,两座砖土混合结构的老房屋里生活了几代人,想再申请一处大一点的宅基地,可村里实在没有一点空余地方了,所以家里四口人只能凑合着居住。不过现在可好了,村里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优先给我们提供了二楼,面积115平方米,97Y多元就拿到手的平价房。过些天装修完后,我家也能像城市人一样,住上干净漂亮的楼房啦!”11月28日,孟州市河阳街道缑村村民薛长来高兴地说。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无偿取得和无偿使用的福利保障。近些年来,由于诸多的历史原因及管理力度不够,造成“一户多宅”、私下流转、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诸多问题常有出现。  相似文献   

17.
张涛 《河南地质》2011,(9):42-42
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8.
《河南地质》2010,(4):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村民李某在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家另过,并经合法手续修建了一处住宅。去年父母双亡后,他打算将父母的旧宅翻建成新居,继续使用。但是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不予以批准,还要他拆除旧宅上的房屋,将宅基地交回给集体。请问,为何农村村民一户不能占有多处宅基地呢?问法  相似文献   

20.
郑义 《河南地质》2009,(6):47-47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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